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例子

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例子
原告肖某,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瓶花木被告衡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朝云,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江东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湖南衡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汶格,又名李,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妻子。
第三人谢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东村村委会)、湖南衡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王某、肖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并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原告肖某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江东村村民委员会、某某、王某、肖某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四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12月28日,本院就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原告肖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谢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10日,本院就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张多,被告江东村村委法定代表人王新及委托代理人唐朝云,被告王某代理人肖某及被告肖某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张多,被告王某代理人肖某及被告肖某,第三人谢某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月,原告肖某依法从被告某某取得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兴花苑ABC栋223号门面房屋。2009年6月,原告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同年7月1日,原告已将该门面抵押给衡南县清泉信用社,约定抵押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原告在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发现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已对该房屋进行了非法占有、使用,且被告江东村村委会与被告某某互相推诿,致使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13年7月18日,被告江东村村委会以产权主体单位名义向“产权人”王某、肖某及第三人谢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写明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将被告某某抵押的四个门面(含该房屋)已交给现产权人王某,原租赁业主可继续承租,同产权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有关租赁合同细节由王某同租赁人商量,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在此次交接中负责全部门面交接的法律责任等。2013年11月12日,被告肖某与第三人谢某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谢某承租衡阳市珠晖区东兴花苑门面即原告门面,组期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门面押金6000元,每月租金1900元,房租每三个月交纳一次,自2015年1月1日后,每年增加租金10%等内容。原告一直以来不断与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和某某协商,之后又到过该房屋现场出示了产权证书及向被告王某、肖某主张了相关权利,而被告一直在明知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
仍一直强行非法予以占有、使用等。由于四被告的相互推诿、致使原告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一直受到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一、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230145号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并将该房屋立即返还给原告;
荷香散尽二、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该房屋所有权重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117810元(自2009年6月暂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第一次法庭调查期间,原告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该房屋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117810元(自2009年6月暂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并实际损失应计算到房屋交还为止。经原告肖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谢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四被告、第三人谢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230145号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并将该房屋立即返还给原告。
原告肖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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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于2006年10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某位于珠晖区东兴花苑ABC栋223号门面。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拟证明原告于2006年办理珠晖区东兴花苑ABC栋223号门面房屋产权证,2009年原告取得该门面土地使用权证,该门面所有权人为原告。
三、承诺书,被告江东村村委会私自将原告所有的门面承诺为被告王某所有,原告所有的门面被被告王某、肖某非法占有。
四、门面租赁合同,拟证明被告肖某将原告所有的门面非法占有并租赁给第三人谢某,使得原告一直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物质损失。
人口结构
五、原告与被告某某财务总监短信记录,拟证明原告一直在被告江东村村委会、某某主张权利,并且某某也回复会跟江东村进行协商。
六、证人裴劲峰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一直在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和某某主张权利。
七、证人王莹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一直在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和某某主张权利。2009年7月1日
电机技术被告辩称
被告江东村村委会辩称,被告江东村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是村委会扣下门面不给原告,原告从来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村委会也没有扣下某某的门面不让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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