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金沙农庄”即《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一时舍弃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手机乐讯网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树立和落实绿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
()对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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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與论引导,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根据與情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应对工作。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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