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保健状况及促进对策

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保健状况及促进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不断涌入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加入城市的建设中。初步估计,外来人口进入沿海城市有的竟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孕产期保健是指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在孕期提供全面、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包括孕早期建卡、早孕检查、筛查高危情况、孕期进行系统管理、产后访视、42天回访等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指标,是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健康的发展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必须做好对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
1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保健状况
1.1建卡情况。孕妇在妊娠12周以前到妇幼保健部门建立围产期保健手册,并进行全面体检,明确孕妇是否可以承受妊娠,以及有无危险因素而对此需要整个孕期给予重点监护或相应处理,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沈钰在杭州市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现况调查发现,常住人口建卡率为98.85%,流动人口建卡率为人民日报 权威人士30.88%。陈荔丽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调查中发现,常住人口建卡率为89.68%,流动人口建卡率为21.39%
1.2产前保健。孕妇在妊娠13~40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预防妊娠并发症的发生和控制妊娠合并症的加重;做好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同时对于出生缺陷做好二级预防。沈钰在杭州市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现况调查发现,常住人口产前检查率为85.92%,流动人口产前检查率为36.99%。朱丽萍等在上海市孕产期保健调查中发现,常住人口产前检查率为89.23%,流动人口产前检查率20.2%。陈荔丽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调查中发现,常住人口产前检查率为89.68%,流动人口产前检查率为43.22%
1.3产褥期保健。产褥期是从胎盘娩出至产妇全身各器官除乳腺外恢复或接近正常未孕状态所需的一段时间。产褥期内产妇全身各器官发生很大变化,最重要的是子宫复旧和乳房的泌乳。重点是预防感染和促进乳腺分泌,保证生理和劳动功能的恢复。沈钰在杭州市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现况调查发现,常住人口产后访视率为96.34%,流动人口产后访视率为85.84%。陈艳玉等在转变接生员职能提高住院分娩率调查中发现,常住人口产后访视率为98.45%,流动人口产后访视率为56.95%
1.4孕产妇死亡。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妊娠病情加重及原因造成的死亡者,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
中毒等)的死亡。沈钰在杭州市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现况调查发现,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19.10/10万,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52.78/10万。陈艳玉等在转变接生员职能提高住院分娩率调查中发现,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36.29/10万,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57.39/10万。陈荔丽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调查中发现,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59.96/10万,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112.45/10万。
2影响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的因素
2.1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差。流动人口多数来自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孕产妇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孕期保健的意识和知识,同时孕妇对孕期保健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甚至对服务内容、如何进行保健都不了解,从而影响了妇女主动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行为。
2.2经济状况欠佳。多数流动人口妇女来自农村,无技术特长,进城后仅能在个体企业、餐饮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打工,有的妇女随夫进城无工作,打工者工资收入一般在400800元之间,而城市生活、医疗水平较高,一般孕妇初次建卡及化验支出100~150元之间,以后定期检查还得支付一定的费用,住院平产分娩费用在2000~3000元之间,如果难产费用更高。因此,经济收入低是阻碍流动人口孕妇主动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因素之一。甚至在
流动人口密集地,外地无证接生员乘机开展家庭接生,在2000年接生单位上报的流动人口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中,90%以上是由于家庭分娩,胎盘滞留造成产后大出血后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严重危害了母婴的生命安全
2.3孕期保健宣传力度不够。流动人口一般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居住较分散,而且,城乡结合部地域较广,保健人员相对不足,使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宣传和实施上存在着困难。此外,流动人口就业单位的企业管理人员自身对围产期保健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宣传工作的开展。
2.4其他影响流动人口妇女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因素可能与居住地偏远,离保健服务点较远,对城市地段不熟等。此外与个体老板不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工作时间过长,孕妇无时间到医院接受孕期检查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也有一小部分是计划外波特曼2胎,躲避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3促进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
3.1制订切实有效的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措施。制订《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统一标
准,明确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程序和各级医疗保健单位的职责,使流动人口孕产妇的各项管理指标列入各市区的考核内容,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安全。
鼻咽3.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其中的第五章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执业资格与法定义务。这一切法律无可置疑地适用于流动人口的妇女,这是发展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卫生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3.3加强卫生宣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中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因此,加强宣传,提高流动人口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应当发挥乡镇及社区妇女干部和保健医师的作用,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开展集中授课、咨询活动,或发放通俗易懂的孕产期保健及服务程序等宣传资料,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主动接受保健服务的意识,宣传住院分娩。同时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妇女的孕情,动员督促孕产期保健。
鲁棒性3.4增加流动人口孕期服务网点,方便众进行产前检查。目前城区孕期建卡集中在市级和
各区的妇幼保健院,离流动人口居住的城乡结合部较远,不方便孕妇参加孕期保健服务。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选择医疗条件较好,服务较规范的卫生院作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服务网点,方便孕妇产前检查及咨询。
3.5建立最低医疗保障制度。应制订孕妇最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及最低的服务收费标准,以满足低收入孕妇孕期保健需要。呼吁政府建立孕产妇住院分娩基金,或是选定几家医院作为流动人口孕妇分娩点,降低分娩收费标准,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流动人口孕妇自觉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
3.6加强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合作,在与用工单位或房东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的同时,附加动员孕妇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的有关条例,制订奖罚制度。流动人口是城市建设的生力军,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项目中,引起各级政府和医疗、保健单位的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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