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08.01.16
【字 号】宁党发[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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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发[2008]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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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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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是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荣誉、待遇等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二条 实施“一票否决”的主体。酿酒科技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票否决制度”工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一票否决制度”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一票否决制度”的具体工作。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一票否决制度”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众组织。
  (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社会团体和众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级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一票否决”:
  (一)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众组织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工生育保险、晚婚晚育增加婚假产假等政策的;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而未落实或对违法生育家庭不应给予优先优惠政策而享受的;
  (四)各级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因行政不作为为或违法行政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众组织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怀孕或生育不及时处理的;
  (六)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人口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摘取避孕节育环的;
  (八)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九)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十)其它应予“一票否决”情形。
  第五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应取消各类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受到如下限制和处理:
真水无香电影  (一)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其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属于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予提拔任用。同时,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因过失发生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因失职导致问题发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应规定处罚外,还应受到如下限制和处理:
  (一)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开除公职,中共党员开除党籍,党代会代表撤销其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
、村组干部,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的同时,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村组干部。
  第八条 对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或当事人实行跟踪否决。
  (一)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未实行否决的单位,从认定之日起,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已领取奖金的,收回其奖金;
  (二)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自发现之日起,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实行跟踪否决;
  (三)对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实行跟踪否决。
  第九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后,应当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单位“一票否决”决定书》。被否决的事项属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权限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告之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书》15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受理后,在30日内做出决定,复核机关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
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负责监督检查“一票否决”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要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四)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每半年向做出“一票否决”决定的机关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否决期满后,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按照程序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未通过的,“一票否决”决定继续有效;
  (五)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将“一票否决”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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