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江苏省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和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依法采取计划生育和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措施,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优生优育,营造尊重生命、珍视人才、崇尚家庭美德的社会氛围;
    (二)坚持计划生育和生育自主的有机结合,保护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四)坚持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条 凡居住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应当依法控制生育行为,并完成计划生育服务义务。
    第六条 生育间隔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省级要求。
    第七条 家庭可以自愿实行农村二孩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但不得影响妇女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罚、纠正和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俄罗斯和叙利亚的关系
大型圆形水池模板施工视频    第九条 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和非法收养婴儿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优生优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条 政府应当加大优生优育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孕前保健、产前、产后保健等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提高新生儿出生质量,政府应当加大新生儿保健工作的力度,完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加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管理,加强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和儿童保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紫海胆    第四章 人口服务礼乐治国
    第十四条 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工作,完善人口登记和资料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的服务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流动、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的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对非法收养婴儿、强制节育、堕胎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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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因操作不当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重大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江苏省人民政府所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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