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申请审批

生育申请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二)申请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三)审批条件。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八条,申请再生育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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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7)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
(9)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10)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2.没有出现以下情形的:
(1)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五年的;(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4)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但同胞兄弟中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但同胞兄弟中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7)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8)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9)有第6.7.8点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3.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需经夫妻双方单位(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夫妻个人信息页)。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
6.第一个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符合法律法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夫妻单独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属同一
尚书令乡(镇、街道)的,不需出具婚育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不属同一乡(镇、街道)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国家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所在村(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见附件8),并由独生子女本人进行承诺(见附件9);
(2)属夫妻一方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属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提供《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属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属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属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提供夫妻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夫妻
个人信息页);
(7)属夫妻中女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供女方户口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个人信息页);
(8)属夫妻中女方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提供女方妹均同意只由女方按照规定生育的协议书原件,妹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注明并代为签署意见;
(9)属夫妻中女方为农村居民,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提供女方户口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个人信息页);
(10)属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乡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见附件4);
(11)属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见附件4);
8.夫妻一方系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交本人及生育子女的身份证明、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近2年出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1份;
9.夫妻或子女属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没有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存原件。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办证人员一次性告知办证相关事项(见附件5和附件6)。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村(居)委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也可自行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下载。
2.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填写好的《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到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见附件10),初审合格公示无异的,签署意见(见附件11),并由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审核和发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已经乡(镇、街道)复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申请人符合生育条件,受理机关接受申请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3)。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14)。已复核发现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15)。
(六)办结时限。
一般情况1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进行初审并公示7日,初审和公示时间应在10日内。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初审和公示无异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时间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氯化镍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一)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缴清社会抚养费)。
马尔斯以上生育含合法收养。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办证人员一次性告知办证相关事项(见附件16和附件17)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住满六个月)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见附件18),也可自行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下载,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
生计生部门申请。
2.乡级审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申办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3)。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3.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2份;
以上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四)办结时限。
1.提交材料齐全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能核实清楚的,即时办结。
2.全员人口信息库核查无法核实或信息有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附件5:
办理再生育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符合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需经夫妻双方单位(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
6、第一个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符合法律法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夫妻单独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属同一乡(镇、街道)的,不需出具婚育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不属同一乡(镇、街道)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所在村(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并由独生子女本人进行承诺;
(2)属夫妻一方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属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提供《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属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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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属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提供夫妻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夫妻个人信息页);
(7)属夫妻中女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供女方户口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个人信息页);
(8)属夫妻中女方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提供女方妹均同意只由女方按照规定生育的协议书原件,妹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注明并代为签署意见;
(9)属夫妻中女方为农村居民,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提供女方户口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页和个人信息页);
(10)属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乡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11)属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
的,不再安排生育),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8.夫妻一方系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交本人及生育子女的身份证明、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近2年出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1份。
9.夫妻或子女属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办证时间:
:
三、网上电子址: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6:
《再生育证》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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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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