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凌日【公布日期】2015.03.02
【字 号】桂卫发〔2015〕6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网络新闻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桂卫发〔2015〕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要求,我委决定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一、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将开展放射治
  疗、核医学工作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职责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将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职责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将开展放射、核医学工作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职责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调整下放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权限见附件。(抗抑菌剂产品备案工作由设区
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委将不再受理上述下放的审批事项。本通知发布前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我委将继续完成。已获得我委卫生许可证的,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校验期届满,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校验。
  各市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参照我委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时修订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调整下放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
 
调整下放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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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51单片机
  项目名称
  审批权限
  1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放射、核医学工作的三级医疗机构以及驻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未开展放射、核医学工作的三级医疗机构(驻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除外)及开展介入放射学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4.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许可。
沈钧儒
  3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放射、核医学工作的三级医疗机构以及驻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未开展放射、核医学工作的三级医疗机构(驻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除外)及开展介入放射学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4.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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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审批   行政   下放   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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