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连破网售假药案∙【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0.09.30
【字 号】南府发[1990]72号
【施行日期】199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30日印发 南府发〔1990〕72号)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郊区、邕宁、武鸣县的育龄夫妇,由其所在地政府管理。
  市区的育龄夫妇,双职户由双方所在单位负责;单职户(指一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无职业)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家属、待业的子女由居住单位负责。
  已领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劳动协会同城区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
  居民、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由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对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予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承包人员
由发包单位负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邕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
  二、超生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卫生、商业、粮食、城建、建工、工商、民政、交通管理、劳动人事等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四、机构设置。市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区)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乡(镇)设计划生育管理站,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分别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该单位二层机构,设专职2人以上;五百至一千人的,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单位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各单位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五、生育必须凭证。凡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凭生育指标生育。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者,一律取消其生育指标。无生育指标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或超生论处。
  凡符合条件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在办理第二个孩子生育指标时,征收计划生育管理基金100元。
  六、作家陈映真去世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50元的一次性奖金。
  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3、各单位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入托费、学费)。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可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机关、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的奖金200元。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办法:
  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职业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
  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已领照部分),另一方为无业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
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
紫环颈椎仪  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四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
  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韵城镇居民的,由乡、镇、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
  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企业福利基金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八、按桂政发(1985) 4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条例》下达后,按《实
施细则》第十一条所明确的 “不是独生子女”者,不得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条例》实施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仍继续享受,但其父母退休时不得享受加发的5%退休金。
  对终身不生不养的,不得享受退休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条例》实施前已享受的,可继续享受。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或抱养的,由所在单位收回独生子女证,并退回所发的奖金和保健费。
  九、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对于不接受教育、不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计划外怀孕甚至生育的,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一)计划外生育的(指符合《条例》的有关生育规定,但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l、女方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怀孕后登记结婚生育的,给子夫妇双
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300元;已达晚婚年龄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怀孕生育,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200元。
  2、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已登记结婚,但女方未满23周岁怀孕生育的,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150元。
  3、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者,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1000元。
  (二)超计划生育的,指不符合《条例》的有关再生育规定,处以下列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优势合作  l、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予夫妇双方征收超生子女费各1500-4000元。
  2、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经济处罚:在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超生子女费,以后每多超生一个,在前一个征收的基础上加倍征收。
  3、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通知其被开除后的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单位不通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4、在《条例》颁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作如下处罚:
  在超生受罚期间(超生一个孩子的为七年,超生二个孩子以上的为十四年),不得评先进、不得提干、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
  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聘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
  超生的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在七年内有超生的,取消其非农业户口并退回原籍,由所在地的单位与县、区计生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各级计生委、站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食油、口粮供应,按议价供应至七岁;超生第二个孩子以上(含二个)议价供应至十四岁。
  5、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1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再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基础上加倍征收。
  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重婿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每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并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医辱
  6、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论处。对符合收养子女条件而不办理收养手续的,按计划外一孩,每年征收夫妇计划外生育费各100元,直至办理手续为止。
  (三)凡计划外生育二孩和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2: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007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生育   单位   独生子女   超生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