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名称的管理,保证农药安全使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药名称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易读易懂和便于识别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名称的管理涉及农业农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第五条农药名称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农药注册和批准
第六条农药注册和批准工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农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次函数的应用第七条农药注册和批准机构应根据农药的性质、用途、剂型等,确定农药名称。
第八条农药注册和批准机构在审查农药注册申请时,应严格审核农药名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农药注册和批准机构应当将通过注册和批准的农药名称及其相关信息及时公示。
第十条不得使用未经农药注册和批准机构批准的农药名称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章农药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农药名称。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不得使用误导、虚假、夸大或没有科学依据的农药名称。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对农药名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名称的准确性和标签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农药名称的特点,合理设置包装标签,便于用户正确使用。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章农药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和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农药标签上的名称正确使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药命名存在混淆和误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包括农药名称、使用时间和使用量等。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农药库存台账,及时更新和备案农药名称和数量。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农药残留监测记录,记录农作物、食品等样品中农药名称和残留量。
结合律
扇形统计图教学设计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上海振华港机第二十条农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名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行为,农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农药使用单位违反农药使用和管理规定,农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销毁农药等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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