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木质素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8.22
【字 号】鄂财商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数据组织
(鄂财商规〔20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2日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粮大省奖励资金,是指国家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由中央财政安排对粮食主产省实施奖励的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省财政,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有关奖励资金管理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使用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优先用于支持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20%用于支持粮食生产,80%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
  1.支持粮食生产发展。主要用于举办粮食高产示范片建设;用于小麦机械条播样板、技术培训和物化补贴;早稻集中育秧、技术培训和物化补贴等方面。
  2.支持粮油产业和粮食物流中心建设。主要是指全省大型粮食物流中心、重要粮油产业区
、国有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新建、扩建、改造、维修仓储设施;国有粮油储备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改善粮油储存条件设备购置;军供网点维修改造等。
  3.支持粮油精深加工,提升粮油产业化发展水平。主要是指支持全省重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引进、粮油生产基地建设、品牌创建等。
  4.支持粮油生产发展和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主要用于国家下达的粮油生产土地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粮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补助;农户科学储粮政策配套等。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商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用于急需的原则研究提出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选煤论坛
  第八条 支持粮油产业发展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商省粮食局,根据全省粮油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马恒昌
  1.申报单位必须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2.项目必须符合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具有较好的带动效应和预期的经济效益。
  3.财务状况较好,生产经营发展情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银行信誉好。
  4.申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三年内无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条 项目申报资料
  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有关部门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占地土地证,新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银行信用等级证书。
  6.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展情况。
  7.明确提出项目的提高能力或达到的具体目标。
  8.所申请补贴资金的使用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县级财政、农业、粮食部门申报。
  2.县级财政、农业、粮食部门要认真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1.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2.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农业厅、省粮食局根据评审意见,本着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资金等。
  3.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分别与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联合下达项目文件。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1.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将资金拨付市(州)、县(市、区)财政,通过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企业或单位。涉及省直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凡涉及到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拨90%的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拨10%资金。
  第十四条 省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和市、县农业、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展、建设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项目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收到的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规范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方案的,一经发现将全额收回资金;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拨或停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所在地的财政、粮食、农业部门存在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等情况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机械工程学报投稿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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