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0月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规划布局 (2)
4.1  布点布局 (2)
4.2  选址 (2)
4.3  安全许可 (2)
5  设计 (2)
5.1  设计基本原则 (2)
5.2  一级安全措施 (3)
5.3  二级安全措施 (14)
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
6.1  企业的义务 (16)
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
6.3  工艺安全管理 (17)
6.4  设备安全管理 (21)
6.5  变更管理(MOC) (23)
6.6  人员培训 (23)
6.7  自我评估 (25)
6.8  事件、事故管理 (25)
6.9  运输 (26)
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
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
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
8  职业健康 (28)
8.1  职业危害申报 (28)
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
8.3  职业危害管理 (29)王灵台
8.4  作业防护 (30)
8.5  警示公告 (30)
8.6  日常监控(检查) (31)
8.7  职业病管理 (31)为什么植树是义务
9  急救和医疗 (32)
9.1  救援与急救 (32)
9.2  就医运送 (33)
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
9.4  医疗决策树 (33)
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
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
10.1  实验室描述 (34)
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
古拉米什维利10.3  实验操作 (39)
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
11  应急救援管理 (40)
11.1  总则 (40)
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
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
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
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
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
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
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
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
A.1  前言 (43)
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
参考文献 (48)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中国新诗派本指南适用于光气以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建设、生产和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
3  术语、定义
3.1
光气化产品  phosgenation products
光气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3.2
一级安全措施  primary safety measures
管道、设备、泵、过程控制技术(PCT)设备和过程控制设计等,此外还包括仪表安全控制系统(联锁、紧急停车等),所有含有光气的尾气分解系统,光气设备紧凑布局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光气持
有量的工艺设计以及培训、变更管理(MOC)、标准操作程序(SOP)、工作许可、应急响应方案(ERP)等完善的安全程序。
3.3
二级安全措施  secondary safety measures
设立机械通风措施并与光气破坏系统相连的隔离房、全夹套的设备和管道系统、氨-蒸汽幕或氨-水幕等。
4  规划布局
4.1  布点布局
光气及光气化项目布点布局应综合考虑化工园区内安全总量、光气在线量以及周围环境承受能力。应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时应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布局建设。
4.2  选址
4.2.1新建或扩建光气项目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化工园区设置应与城市远期的功能定位相互协调。地方政府应统筹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及化工园区布点布局,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余量,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隔离带,留出安全发展空间。
新建或扩建光气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的要求。
4.2.2不应在以下区域新建光气装置:
a)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环境功能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  城市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主要江河流域的上游、城市规划区及距离城市规划区边界2
km以内;
c)  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农牧业保护区、军事管理区周边2 km以内以及港口、码头、
车站周边1 km以内;
d)  主要江河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各1 km内;
e)  地震设防烈度在8度(不含)以上地区;
f)  国家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
4.2.3 已在4.2.2所列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光气生产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改造等方式限期退出。
4.2.4 在现有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光气生产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新的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区、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园、体育场馆及其他大型公共基础设施。
4.2.5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化工园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自成独立生产区,与周边企业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控制室不应设在光气装置的主导下风向。
4.3  安全许可
4.3.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审查;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4.3.2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3.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设计
5.1  设计基本原则
cti论坛5.1.1在布置单元位置时,应考虑主导风向。所有涉及光气的设备应尽可能紧凑地布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在线光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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