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12.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12.15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真空测量【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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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市、县(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按照各地营养领改善计划导小组指导协调、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区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事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改善学生营养的措施和意见,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到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学处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 工商部门对供餐企业资格登记和管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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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第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药监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
从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学校自办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餐。攀钢机制公司
 
第十二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供餐成本分摊机制,确保学生吃到优质等价的营养食品。
 
第十三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政府统筹下,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县区要根据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和价格的可控性。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三)食品加工操作间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材料建造,易于清洁与排水。配备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等设施设备。
  (四)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
n 二甲基亚硝胺  (五)设置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及相应的消毒设备,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置分餐间(售饭间),并设置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洗手池。
  (七)食堂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能免费供应开水。
  (八)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送餐能力,保证按时送餐。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后进行清洗。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食品制成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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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食品   学校   供餐   改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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