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请查收

《北京市⽣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规定》全⽂请查收
高中化学实验会考第⼀条
为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市⾏政区域内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安全⽣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产经营单位是安全⽣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和安全⽣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产条件,推进安全⽣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产管理,提⾼安全⽣产⽔平,并对未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全⾯负责,履⾏下列职责:
(⼀)建⽴、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产投⼊的有效实施;
(五)每季度⾄少研究⼀次安全⽣产⼯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产⼯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每年向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报告安全⽣产⼯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职⼯代表⼤会或者职⼯⼤会的⼩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的⽣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员通报安全⽣产⼯作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产⼯作的负责⼈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履⾏安全⽣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产⼯作负责。
安全总监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业管理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六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其他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车间和班组负责⼈、其他从业⼈员等全体⼈员的安全⽣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七条
第七条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应当组织制定下列安全⽣产规章制度:
(⼀)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互教通
(⼆)安全⽣产检查制度;
(三)⽣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末次冰期(五)安全⽣产资⾦投⼊或者安全⽣产费⽤提取、使⽤和管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员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品配备和使⽤制度;
(九)安全⽣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产制度。
第⼋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业标准,结合⼯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履⾏下列安全⽣产资⾦投⼊的责任:
(⼀)保证具备安全⽣产条件所必需的资⾦投⼊;
(⼆)安排⽤于配备劳动防护⽤品、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三)有关⽣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安全⽣产费⽤,专门⽤于改善安全⽣产条件。
第⼗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安全⽣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属冶炼、建筑施⼯、道路运输、危险物品、
烟花爆⽵、民⽤爆炸物品等⽣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产责任保险。⿎励其他⽣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产责任保险。
安全⽣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条
矿⼭、⾦属冶炼、建筑施⼯、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员总数超过100⼈的,应当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员总数1%的⽐例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
(⼆)从业⼈员总数在1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
第⼗⼆条
本规定第⼗⼀条规定以外的⽣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产管理⼈员:
(⼀)从业⼈员总数超过300⼈的,应当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员总数0.5%的⽐例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
(⼆)从业⼈员总数超过100⼈且在3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的专职安全⽣产管理⼈员;
(三)从业⼈员总数在1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产管理⼈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的安全⽣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产经营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本单位从业⼈员统⼀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计⼊本单位从业⼈员总数。
第⼗四条
矿⼭、⾦属冶炼、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产管理⼈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全⼯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全⽣产管理⼈员总数的15%,且最低不得少于1⼈。
⿎励其他⽣产经营单位聘⽤注册安全⼯程师从事安全⽣产管理⼯作。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产管理⼈员履⾏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产整改措施;
(⼋)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员履⾏安全⽣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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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履⾏下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对从业⼈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在安全⽣产⽅⾯的权利和义务;
(⼆)对新招⽤、换岗、离岗6个⽉以上的⼈员,以及采⽤新⼯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新设备的⼈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经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五)建⽴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员本⼈签名的考核记录。
⼩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的⽣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少包括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产经营单位进⾏特种作业活动,应当使⽤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员。
⽣产经营单位应当核实特种作业⼈员的操作资格,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安排特种作业⼈员
上岗作业。
第⼆⼗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履⾏下列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
(⼀)不得使⽤违法建(构)筑物从事⽣产经营活动;
(⼆)不得擅⾃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功能,危及⽣产安全;
(三)不得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栓;
(四)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产、经营、储存、使⽤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宿舍设置在同⼀座建筑物内;
(六)不得使⽤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产安全的设备及⼯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其他禁⽌性规定和要求。
第⼆⼗⼀条
⽣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的安装、运⾏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存在较⼤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使⽤。
第⼆⼗⼆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标志。安全警⽰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
第⼆⼗三条
⽣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产管理⼈员的意见:
(⼀)安全⽣产投⼊计划;
(⼆)⽣产经营布局调整⽅案;
(三)存在较⼤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四)采⽤新⼯艺、新流程、新材料的计划;
(五)⽣产经营场所、项⽬、设备设施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四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进⾏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作业、⾼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制定作业⽅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安排专门⼈员进⾏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员上岗资格、⾝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即采取应急措施,停⽌作业或者撤出作业⼈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的安全⽣产管理职责:
(⼀)发包或者出租⽣产经营项⽬、场所、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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