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7.05
【文 号】
【施行日期】2001.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预制水泥排水沟 u型槽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固晶机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
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测定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突厥语  (十一)用法与用量
  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
  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
  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dots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制品,
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
  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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