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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06
∙【字 号】渝农办发〔2015〕69号
∙【施行日期】2013.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声纳浮标∙【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5〕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果业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5〕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财政部、农业部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农业项目及投入的资金,统称农业项目资金。
第三条 农业项目资金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与使用、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市农委在《重庆农业信息网》上设“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公示”专栏(以下简称:网上),登载农业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动态,上网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msm 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和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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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农业项目资金申报主体由每类项目的申报指南规定。主要包括市级涉农企事业单位、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区县涉农企业、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市农委直接设置农业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方案。由市农委各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每年产业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布局建议,经征求财务处意见和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2、编制项目预算方案。市农委财务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组织业务处室对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形成预算方案,经委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作为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3、公布项目申报指南。各业务处室会同财务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分别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在网上公布(除特殊涉密项目外)。
4、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包括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级涉农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市农委;区县级及以下申报单位先应以正式文件或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通过办公网正式公文向市农委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农委对各产业项目资金设置的要求,编制申报指南,在辖区范围内的公众媒体上公布,公开组织申报。8866小游戏
第九条 中央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市农委各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我市具体实施要求建议,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连同中央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通知,同时上网公布,公开征集申报单位及项目。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征集的申报方案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网公示,初评合格的按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财政部和农业部已下达项目预算总额度,由我市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择优比选实施方案。
第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分别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市级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申报。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初评工作。申报指南上网公布,拟报方案,原则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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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项目资金专家评审制。组建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应在驻委监察室的监督下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负责本行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发展计划处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评和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项目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下达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级项目评审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业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除外);
(二)申报单位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