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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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北  京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 以下 的 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
影响。
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6 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 但 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 12 条  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
第 13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4 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 1 。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 2 。
第 15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 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 1 表。
第 1 表  铁路线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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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 mm )
1
区间
双线
v ≤ 120 km/h
4  000
120 km/h < v ≤ 160 km/h
4 200
160 km/h < v ≤ 200 km/h
4 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守正创新3
站内正线
5  000
公众安全感4
站内
正线
与相
邻到
发线
无列检作业
5  000
有列
检作
业或
上水
作业
v ≤ 120 km/h
一  般
5 500
感生电动势
改建特别困难
5  000
120 km/h < v ≤ 160 km/h
一  般
6  000
改建特别困难
5 500
160 km/h < v ≤ 200 km/h
一  般
6 500
调值公式法
改建特别困难
5 500
5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5  000
6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 300
7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  000
8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 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  000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既有线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 140 ~ 160 km/h 时,可保持 4 m 线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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