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 | 法规名称 | 生效时间 | 适用范围 | 适用条款 |
环境许可 | ||||
环评 | 1998-11-29 | 全国 | 第12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 |
张君劢 备注 |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建设项目是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2002年之前的建设项目没有环评,只有准建证;2002年之后的建设项目都要有环评及环评批复 | |||
企业现状 | ||||
三同时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2015-01-01 | 全国 | 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备注 | ||||
企业现状 | ||||
试生产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 | 2002-02-01 | 全国 | 第8条: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抗坏血酸过氧化物酶 第10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
备注 | 是否要进行试生产,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有关,是为了校验真正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果遇到了就解决,这个企业自主决定。只是决定了要进行试生产,就需要向环保局提出申请 | |||
企业现状 | ||||
环保验收 ocn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 | 2002-02-01 | 全国 | 第9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17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18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
备注 | ||||
企业现状 |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2015-01-01 | 全国 | 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发布) | 2014-01-01 | 全国 | 第21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广东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 禁娱令 | 2014-04-01 | 广东省 | 第13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17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 |
备注 | ||||
企业现状 | ||||
排污申报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发布) | 2003-07-01 | 全国 | 第6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
备注 |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取消年度预申报,试行按月或者季度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结束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发布) | |||
企业现状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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