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 负面清单

铸造 负面清单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坚决禁止新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生产工艺装备(装置)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工业行业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等相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实行宏观调控的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产品、生产工艺装备(装置)投资项目。
二、禁止审批建设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
对以下行业类别所列可能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的投资项目,在我县核准、备案权限范围内的,禁止审批建设;需要县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不得向上申报:
(一)炼焦项目;
(二)烧结、球团、炼铁高炉、炼钢转炉和电炉、热轧带钢等钢铁产能及为钢铁产能配套的项目;
(三)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镁冶炼、锌冶炼等有金属冶炼项目;
(四)金矿采选项目、稀有金属开采、冶炼项目和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
(五)锰铁、铬铁、硅铁、钼铁、钒铁、钛铁、镍铁、硼铁、磷铁、硅钙、硅铝、硅锰等铁合金项目;
(六)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项目;
安徽p2p网贷(七)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
(八)建筑陶瓷生产线、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煤矸石实心砖项目;
(九)石灰窑及粉磨项目;
(十)电石生产项目;
(十一)以煤炭为燃料的发电项目(不含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
(十二)以煤炭为燃料和原料的其它工业项目;
弧面凸轮
(十三)其他可能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
三、限制审批建设可能给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对可能给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实施限批,由市级投资和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产业布局、能用消耗和污染排放,实行最严格的能耗和排放标准,并进行总量规模控制。对以下所列投资项目,属于县级核准、备案权限的,仍由我县审批,但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石化化工、煤化工、盐化工项目;
(二)制浆、造纸项目;
(三)电镀生产线项目;
(四)人造革、牛皮、羊皮、猪皮等加工制革项目;
(五)印染生产线项目;
(六)白酒、啤酒、酱油、醋等酿造类项目;
(七)铸造、锻造工艺项目;
(八)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生产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九)玉米深加工项目;
(十)有萃取、合成工艺的中药、化学制药项目;
(十一)建材加工项目(上述禁批的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等项目除外);
电力系统谐波分析(十二)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矿山采选项目(上述禁批项目除外);
《全民健身条例》
(十三)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铅酸电池、碱锰电池等电池项目;
(十四)其它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四、严格执行能评和环评制度
环二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备案,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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