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重庆市铜梁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简要说明: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扩建)火电、冶炼、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鼓励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关闭。。
(四)禁止建设影响饮水安全的项目;禁止向饮用水源排放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禁止饮用水源对外承包或用于肥水养殖。开展污染源整治,对水体周边工业企业、养殖场、生活排污口等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治理。
(五)城区建成区、蒲吕场镇和安居古城保护区内,以门面或楼宇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工业企业、工业个体户,进行就地规范管理或引导搬迁,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符合入园条件的鼓励入驻园区,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则搬迁至城区规划控制区和蒲吕、安居古城规划控制区外。
(六)在“一体两翼”规划控制区域禁止土葬,积极推行火葬,对已有坟墓限期实施搬迁、深埋或绿化。
(七)严控重点开采区露天开采规模,严控同一矿区同时多点开采,对布局不合理、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企业进行关闭或资源整合。
(八)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将“一体两翼”规划建设区、控制区全部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和总量,不再支持发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督促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养殖场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督促适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但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养殖场限期完善环保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无合法手续的养殖场,坚决予以搬迁或取缔。
该禁投清单依据重庆市五大功能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以及铜梁区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制定。
重庆市铜梁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行业具体项目处理方式
一、林业1.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2.松脂初加工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
二、畜牧业“一体两翼”规划建设区、控制区全部划为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畜禽禁养区淘汰全区现有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上的所有养
殖场
全面综合整治
三、渔业严禁在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网箱养殖
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
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意识形态化
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
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
五、非金属矿
采选业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
六、农副食品
加工业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
2.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
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4.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5.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七、食品制造
业1.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
精生产线;
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3.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八、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
业1.酒精、白酒生产线;
2.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
产线
限制(允许改造升电力线上网
级,接受异地置换)
九、烟草制品
业卷烟加工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纺织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6-17项
等纺织品生产。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一、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业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
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
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上海电大网上课堂
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2.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
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
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二、造纸和纸制品业1.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
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
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
3.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三、印刷和
记录媒介复制
业单金属板胶印机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
/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
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
化生产装置;
2.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限制(允许改造升pss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
本)(修正)》限制类“四、石化化工”第2-
12项及“十六、民爆产品”第1-4项等化学
原料及制品生产;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
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5、
16、19项等日用化学制品生产。
限制(允许改造升
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六、医药制
造业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
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3.青霉素G、维生素B1等限制类药物及药
物制剂生产;
4.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
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
置;
5.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
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6.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
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
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
置。
7.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
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
除外);
8.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
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
限制(允许改造升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级,接受异地置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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