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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5.29
【字 号】密政办字〔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县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科学基金附件:
  1.密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
  2.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作目标,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市场准入作为政府经济调节基础手段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立足密云县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按照“立足高端、强化特、突出重点、产业融合、环境友好”的要求,着力构建绿、高端、高效的县
域经济体系,进一步明确全县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科学调整行业准入机制,支持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张申府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成立密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实施联席会工作机制。由县工商分局牵头,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联席会重点解决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
  三、合理优化县域资源配置,统筹全县产业发展布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和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结合我县发展定位和经济结构特点,对重点发展区域及产业确定如下:
  (一)重点发展区域。
  “两区、两带、一基地”,包括:县经济开发区和非水源保护区中的产业园区、潮河产业带和白河产业带、密云总部基地。
  (二)鼓励类产业项目。
  1.环境友好型工业、高新技术制造业,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数字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绿食品加工业等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
  2.休闲旅游产业,包括:高端休闲旅游开发;标准化、规范化的民俗旅游业。
  3.总部经济。
  4.都市型现代农业,包括:生态、有机、现代、高效农业;观光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5.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型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及健康、养老等新兴生活服务业。
  6.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广告、人文、影视、手工艺、文艺表演等相关产业。
  7.其它有利于建设“绿国际休闲之都”的产业。
  (三)限制类产业项目。事件监控
  1.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对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殡葬用品、汽车、摩托车;洗车、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金属门窗制造(铝合金、铁艺、塑钢等)及汽车和摩托车修理行业,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布局。
  2.住宅楼内的住宅及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以住宅楼内的车库作为新设立及变更住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已登记主体执照到期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规划分局、县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出具同意续期证明,方可予以续期。
  4.在全县范围内,未列入商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的网点,不予核准废旧用品回收经营主体。已核准的收购废旧物品经营主体,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规范。
  5.暂停核准各类洗浴项目经营主体。
合理情绪疗法  6.在中小学校周边50米以内不得核准商业、饮食业、修理业、集贸市场经营主体;在中小学校周边不得核准歌舞娱乐、电子游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录像室、台球室等娱乐性行业经营主体。
  7.对小发廊(理发)、小旅店、小食杂店、小餐馆、小百货店、室、小电子游戏厅、小网吧、小歌厅、小洗浴、小洗染、小机动车维修(包括洗车)、小五金建材、小塑钢加工、非煤矿山开采、砂石加工、“小饭桌”等待提升业态,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联合审批,从严监管。
  8.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印刷、家具或生产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的工业项目。
  9.其它不利于建设“绿国际休闲之都”的行业。
  (四)禁止类产业项目。
  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投资行业项目。
  2.污染水库水质的所有建设项目。
  3.资源型项目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低效益、低产出项目。
  4.沙石开采。
  5.粘土砖制造。
  6.其它影响“绿国际休闲之都”建设的行业项目。
  (五)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为企业经营形式。
  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换,鼓励其从传统行业向现代产业转型,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变经营发展方式、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个体经济的主体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为企业的,免收登记注册费;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具备注册企业条件的,积极支持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六)支持品牌经济发展。
  落实《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1)29号),全方位推进品牌战略,培育一批高知名度商标品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
  四、科学设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和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精神,严格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材料,在原有《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08〕32号)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出证标准,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及用途,通过科学设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限制低端产业发展。
  (一)严格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市政府当前的有关规定。对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
  (三)申请人既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提供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
  (1)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两证之一的复印件。若属联合开发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与购房合同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不一致的,提交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联合开发证明。
  (2)使用回迁房屋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回迁协议及房地产开发商或对该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准予入住证明;回迁协议上未载明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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