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指导目录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
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
卡曼奇4
     
第一条  本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深圳市实际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
第二条  目录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标是: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赋予深圳的战略定位和目标任务,坚持产业第一和产业强市战略,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本目录由国标代码、产业发展条目、约束性指标和产业政策指引四部分组成。
国标代码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中的大类对应的代码。
mustek产业发展条目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新经济时代
约束性指标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的分类,以深圳市行业发展类型为基础,分解到各类行业中,通过国标代码与约束性指标相对应。
产业政策指引是国家、省、市近两年有关产业政策文件的汇总,以提供政策导向和指引
第四条  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
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孙仪之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第七条  禁止(淘汰)类包括制造业淘汰类和其他产业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淘汰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第八条  中国再生医学国际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劳动生产率等调控目标,分解确定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五项约束性指标的导向值。
第九条  约束性指标的适用范围为鼓励类、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其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允许类产业项目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9系数进行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1系数进行调控。
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现有项目达不到上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限制类产业办理。限制类产业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应当达到本目录确定的允许类约束性指标的调控要求。
第十条  产业主体功能区执行适度从严的原则,在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基础上,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8系数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2系数调控。产业主体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应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区域,从其规定。
产业主体功能区包括以下区域:特区内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光明新区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东部滨海地区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第十一条  约束性指标导向值为目前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参照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本市市域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本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需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行业引导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确保目录的有效实施。
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本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本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控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目录所指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十七条  约束性指标释义:
(一)增加值电耗:行业当年用电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千瓦时/万元);
(二)增加值水耗:行业当年用水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立方米/万元);
(三)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单位:亿元/平方公里);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市生产总值/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五)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2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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