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一)负面清单基本内涵。
《负面清单》上的产业主要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发展产业是指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增投资建设,在存量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淘汰和退出的产业类型。限制类发展产业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有关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现有但不符合要求的产业(企业),限期关停并转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原则上,《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凡禁止类产业,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入和发展;凡限制类产业,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条件后,才能进入和发展。
(二)负面清单管控空间范围。
《负面清单》所管控的范围覆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全域,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管控重点产业。
《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
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四)负面清单管控重点内容。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产业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产业主要包括:《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五)负面清单具体管控要求。
《负面清单》所提出的管控要求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等相关政
策文件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严于国家《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其中,《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全部列为《负面清单》的禁止类;《指导目录》中
一点二的限制类(除已列入禁止类的),全部列入《负面清单》的限制类,且禁止项目投资
新建。在具体管控要求上,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产业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现有此类企业限期关闭退出;列入限制类产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须在规模(产量)、生产工艺、区位布局、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满足相关管控要求,对现有此类
企业,须进行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和清洁生产等方面改造升级,限期达到规定管控要求。
二、注重调整完善
《负面清单》属于试行版,在临江市、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县、浑江区、江源区、敦化市、和龙市、安图县、汪清县、通榆县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先行
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开展必要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根据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完善《负面清单》的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研究论证,并以补充通知等形式适时修改完善。
三、强化统筹衔接
《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截至于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
孤女泪国家和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现有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等工作,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发改部门是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卫生、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和退出、项目审批和淘汰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是统筹协调部门,将加强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有效衔接,积极做好组织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监督考核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每半年要对本地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专项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进行实地考察和动态检查,每年形成专项报告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上报省政府,确保负面清单制度的有效实施。检查(考察)结果将作为考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成效、完善配套激励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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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要求
《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动态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区),要按上述要求同步制定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6: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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