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

乙草胺
市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品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部门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干涉光刻(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代理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具体规定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还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报备,具体说明如下:
一、支行在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时,在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按要求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备。分行、一类行为单位在每周五将本周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进行统计。地区由运营管理部统一报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地州分行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报备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二、各地州分行在经当地财政部门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后,应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三十日内,将经总行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办法、操作规程及系统内控管理办法等各项相关制度,报备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月度终了二个工作日内,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办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月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编报)。
四、月度终了二个工作日内,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办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报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表。
五、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统计表表样
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零余额账户名称
账号
变动情况
备注
吹管系数
清算业务                            报送时间:
填表说明:1、变动情况填写:开立、变更、撤销
2、备注填写:开立需填写开立日期;变更需填写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撤销需填写撤销日期。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  代理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由归集行按日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章 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4:00由归集行进行对账、汇总,于15:30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4:00由归集行进行对账、汇总,于15:30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14:00后发生的业务,于次日的14:00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归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五章 特设账户
第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十六条 斯塔尔报告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七条  代理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章 财政直接支付
国家民委
第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账户。
第十九条  归集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归集行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3: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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