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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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重要工具。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但截至201512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美国qe4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网络广告研究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存在账户开立和使用不规范、资金滞留甚至坐支等违规行为。
1.非税收入专户开立及使用较为混乱。商业银行对非税收入专户的开立、使用五花八门。有的开立一般户、预算单位账户收缴,有的在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收缴。业务核算时,
的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机关团体存款”科目核算,有的则通过中间业务平台核算,如在“委托代理负债业务”下设“非税”或“代理业务负债”下设“代收付类业务-非税代收分户”等,有的机构虽正确开立了账户,但未将全部非税收入纳入核算。
2.非税收入不按规定时限缴库,长时间滞留专户。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开票并代征,另一种是征收机关开票,银行代征。不论用哪种方式,都是先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非税专户,再由财政局非税办或国库科签发结算指令,代理银行才能办理清算,将资金汇缴到国库。但由于非税收入种类分成结算复杂、财政人为调控收入进度,区县非税专户余额长期保持在几千万元的水平,有时甚至超过同期国库库存余额。
清算业务
3.非税专户资金违规参与集中支付清算,形成坐支现象。重庆市分库对全市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显示,2015年重庆全辖4个区县共有11个非税收入账户参与集中支付清算,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库〔2016〕33号)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按规定时限将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
4.与财政部门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对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进行保值增值管理。按照
规定,严禁将非税专户所收款项存入其他账户,《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规定除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对财政专户资金开展保值增值管理。辖内部分区县财政部门与当地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非税收入专户下套开协定存款账户,设定较低“保底线”,超过底线的资金转入协定存款户,对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也进行了保值增值管理,导致财政资金大量留存在国库单一账户之外。
(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与财政专户清算、开立子账户规避账务管理、资金大量沉淀等问题。3721助手
1.与财政专户进行集中支付清算,严重悖离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此,预算内资金支付与国库单一账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进行集中支付清算有悖于上述
政策规定。2015年,重庆全辖42个区县中有38个区县存在集中支付垫款与财政专户清算的情况,占比高达90.47%。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2.开立子账户“变相”办理集中支付,规避账户监督管理。随着人民银行及上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专户及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监管,目前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的子账户成为规避管理的替代账户。一方面,为规避不得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的规定,预算单位子账户代替零余额账户,通过主账户(财政专户)“变相”办理集中支付业务,代预算单位核算资金收支行为,成为预算单位事实上的实有资金账户。重庆全辖42个区县中有22个在部分财政专户下开设了1600多个预算单位子账户。另一方面,部分区县财政部门为规避财政专户管理,在保留的财政专户下随意开立财政子账户,代替原来的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存放财政资金,成为事实上的财政专户。
3.清算专户资金大量沉淀,影响财政专户及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一方面,清算专户资金流入流出量大且支付与清算存在“时间差”,因此往往在商业银行形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另一方面,在财政专户下开设预算单位子账户、代预算单位核算资金收支的行为,同样在商业银行形成“巨额”资金沉淀,个别区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上述类型账户余额超过10亿
元。大量预算单位资金沉淀于商业银行的行为,背离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初衷,严重影响了财政账户及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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