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马绿家(试行)    银办发[2002]217
生效日期:20020909
  HVPS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特许参与者的即时转账、人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等。人行对HVPS实行统一管理,对HVPS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HVPS参与者: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并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以及人行地市级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 指未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人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 经人行批准通过HVPS心血管病防治知识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其省级分行作为直接参与者接入CCPC,并逐步适应其集中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分别以地市为直接参与者远程接入CCPCABSTBS正实施数据集中,逐步实现其集中接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特许参与者与NPC连接,实现了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DVP)”清算和银联卡跨行业务的即时转账清算。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作为特许参与者与上海CCPC连接,办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和外汇交易、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澳门人民币清算行作为特许参与者分别与深圳CCPC、广州CCPC连接,办理个人人民币汇款及存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清算账户,是指经人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清算账户由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NPC网路管理
  HVPS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NPC、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
 发起行: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为发起行。
  发报中心:向NPC转发发起清算行的CCPC
  NPC: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向接收清算行转发NPC支付信息的CCPC
  接收清算行: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接收清算行也可为接收行。
电子信息和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但要经过确认才有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人行规定,并编核密押。
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全国密押由人行总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人行当地分支行负责。
HVPS业务: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HVPS处理的贷记支付、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等。
发起行发起业务优先级次:
1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2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3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HVPS发送支付业务信息。NPC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
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
经批准与NPC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NPC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1 人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3 人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HVPS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HVPS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HVPS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NPC
  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NPC处理:
  (1 存取款业务;
  (2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3)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4)利息收付的处理;
  (5)其他业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HVPS发送撤销请求。NPC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HVPS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NPC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排队等待:
  (1 错账冲正;
  (2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丁晓兵老婆3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 紧急火额支付;   
  (6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人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NPC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2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清算业务
  (3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4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HVPS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在预定的时间,NPC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打开清算窗口。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
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HVPS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已停)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1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2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3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4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5 向人行申请再贷款。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1 错账冲正;
  (2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3 弥补日间透支;
  (4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5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6 紧急大额支付;
7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NPC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人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人行当地分支行通过氮气冷却系统HVPSNPC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NPC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NPC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日终处理时,NPC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人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NPC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NPC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各CCPCNPC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NPC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直接参与者与各CCPC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CCPC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年终,NPC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人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HVPS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人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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