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公布日期】2012.05.15
∙清算业务【文 号】清算所公告[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清算所公告〔2012〕5号)弓克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发行登记申请书等发行登记所需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 二、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服务,有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四、预制构件模板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条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第三条 发行人可以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向上海清算所送达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PDF电子版;
(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1);
(三)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在该备案通知书文号下的首次发行需提交,后续发行无需再次提交)。
上海清算所将当期发行文件通过网站进行披露。
第五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日12:00前,发行人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2)和《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3)。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配发短期融资券代码,确定短期融资券简称。
安持人物琐忆 pdf (二)在发行人规定的分销期内,承销团成员及其认购人可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提交分销指令,办理分销。分销指令最迟应在缴款日16:30前提交。
(三)缴款日17:00前,发行人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4)。上海清算所根据《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中确定的额度以及分销结算结果,办理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发行人在缴款日17:00后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初始登记。
(四)对发行人明确发行款未到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五)登记完毕后,上海清算所向发行人出具初始登记证明书。
第六条 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