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6.27
夏望平【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被代表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7月24日前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530
012;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调度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保护原则] 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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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权利与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电力设施成绩突出或者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和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用电户,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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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职责]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调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众防护组织。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工作。中俄天然气谈判
  第九条[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哄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十条[规划国土部门职责] 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调整相关规划和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工商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相关审批时,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征求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职责] 林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绿化树木进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绿化树木进行修剪。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在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一致,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产权人职责]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众防护组织。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十六条[发电变电设施] 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升压站、太阳
能电池板、配电房、控制装置及通讯设施。
  第十七条[输电配电线路设施] 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电气化铁路高压接触网、标志牌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开关站、配电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电力调度设施] 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九条[线路保护区] 输电、配电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区与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3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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