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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03
【文 号】电监市场[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电监会、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8〕13号)
  华东、华中、南方电监局,南京、郑州、成都、贵阳电监办,江苏、河南、四川、广东、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的要求和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附件: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
电监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信息是什么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有关各方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需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地区。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公开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公众监督。确需保密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由发展改革委和电力监管机构确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送。涉及国家安全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由发展改革委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相关电力企业论证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公开发布。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月)度负荷预测
  (1)总发电量和全社会用电量;
  (2)最大、最小用电负荷;
  (3)分月平均用电负荷率。
  (二)年(月)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
  (1)机组排序表;
  (2)各机组的装机容量、可调出力;
  (3)全省(区、市)分月最大负荷、平均最大负荷、月度用电量需求预测;
  (4)年(月)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塞林格九故事  (5)各水电厂水库运用计划;
  (6)发电设备投产计划;
  (7)发电设备关停计划;
  (8)有、无调节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本年(月)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以及下年(月)已知的变化因素;
  (9)核能发电机组、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本年(月)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资源实际利用量以及下年(月)已知的变化因素;
  (10)下年(月)预计需要调用的机组。
  (三)其他信息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机组能耗水平;
  (2)节能效果。
  第六条 省级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机组上网电价信息。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投运率和效率等);
  (二)发电机组二氧化硫减排情况;
  (三)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情况;
  (三)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情况。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主要输电断面的最大输送能力,电网阻塞情况);
  (二)发电机组、主要输变电设备年、月检修情况;
  (三)年、月全网发电量、最大/最小发电负荷、发电利用小时;
  (四)并网电厂月度实际发电量;
  (五)日电力负荷预测数据;
  (六)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及其安全校核调整情况;
  (七)电网出现的紧急或异常情况,因此对机组发电组合所作的调整;邮件发原理
  (八)并网电力生产企业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九)电网损耗情况;寻常物的嬗变
  (十)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输电电价、电量、电量来源情况。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后,提供下列信息: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机组设计和实测参数;
  (二)机组实测能耗水平;
  (三)实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热电机组供热量;
  (五)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资源消耗量;
  (六)烟气、供热等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其它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发布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经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予以发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信息发布对象的不同,实施信息分类发布。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在其发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网页上添加其他单位信息发布的链接。
  第十三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方式包括网站、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书面材料、厂网联席会议等。
  第十四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周期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其中全网发电、负荷需求、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情况等信息根据有关技术条件完善情况在2008年底过渡到实时发布。在过渡期间,相关数据在生成后24小时内发布。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时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工作,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媒介发布调度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每年3月20日前,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发布上年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补偿情况、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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