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
磷酸三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16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0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2年4月16日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
  (三)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报送;
  (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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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与运行维护。
  第七条 鼓励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充分应用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成果,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试验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标准完善,提升设备可靠性水平。
  第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可靠性信息应用,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九条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指为保障电力系统充裕性和安全性而开展的活动,包括电力系统风险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过程管控、事后总结评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电动升降机构>慢性病
  第十条会泽信息港 电网企业应当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对运行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并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电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统稳定破坏事件、影响系统安全的非计划停运事
件和停电事件发生时,电网企业应当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果断快速处置;开展事后评价,对发现的风险进行闭环管控。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电系统网络结构。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预警。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发电企业应当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加强机组燃料、蓄水管控,制定重要时期的燃料计划与预案,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管理。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推动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建立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发布机制,充分考虑系统各类灵活性调节资源的性能,允许各类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运行,增强电力系统的综合调
节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电力规划,优化配置各种类型的电源规模和比例,统筹安排备用容量,合理划分黑启动区域。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省级电力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负荷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区外来电、新能源发电、不可中断用户占比高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负荷备用容量。每个黑启动区域须合理配置1-2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具有足够容量的机组。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城市,应当适当提高电力可靠性标准,加强区域电力系统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电网协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指导有关单位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电力供应和运行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管。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十七条 发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燃煤(燃气)、水力、核能、风力、太阳能等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条 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化调峰控制策略,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十九条 水电流域梯级电站和具备调节性能的水电站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核电企业应当对常规岛和配套设备(非核级设备)开展设备分级、监测与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动态风险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规模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加强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积脱网,对电
网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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