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后监管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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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标准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省局统一管理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局负责辖区内的证后监管工作;县〔市、区〕局负责受理、审核辖区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证后监管包括建档管理、年度审查、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条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标准、公开透明〞的原那么进行。
第二章建档管理
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获证企业数据库和企业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年度审查
第九条企业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上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1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下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7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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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同时进行必要的
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年审的根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局〔或不设区的市级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那么?及监管信息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存档一份,上报市、州局两份;
〔三〕市、州局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存档一份,报省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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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局根据市、州局的意见,对企业年审材料做出年审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第十二条获证企业应向登记注册所在县〔市、区〕局〔没设区局的市级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含明细〕复印件3份;
〔三〕?自查报告?一式3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泊松亮斑
〔五〕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平安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3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年审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实地核查: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事先告知可能阻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2〕。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时间为1天。实地核查依据是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或方法〕及企业?自查报告?。实地核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平安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实地核查中发现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应当立即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填写的?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附件3〕,问题的处理结果记录等材料应当归档。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工程的;
〔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三〕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四〕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要求的;
〔五〕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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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2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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