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www.csc108【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3
∙【文 号】全许办[2004]17号
∙理念识别【施行日期】20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9月,实施日期:2005年9月)废止
漏泄同轴电缆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7号文批准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soa 案例
目录
1 总则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和受理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9 收费办法
10 附则
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3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东菱克栓酶 附件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附件6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规则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8 抽样单
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