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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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大力推广配方肥尤其是缓释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绿防控,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表;二是种植业农事生产记录表;三是农产品销售记录表。
  三、生产记录由主要负责人填写,并由相关人员对其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通过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实地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情况、质量控制标准、产品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既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加强了农产品生产者的自律约束。
2023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2
试用目录
  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实行标准化操作的管理模式,从目标出发,使用科学、量化的手段进行组织体系设计和为具体工作建立标准的理论。量化分级管理作为一种较为科学的卫生管理模式和路径选择,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操作性强,目前已在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工作中推广使用。此次编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旨在将量化分级管理的思想引入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管理模式转变。
  硝酸铜一、制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纳入考评的每个指标能独立提供信息,反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各指标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使指标体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代表性原则:考评表中选择的均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对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具有重大意义的指标,同时将一些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引导作用和监控作用的指标也纳入指标体系。
  3、完备性原则:整个指标体系当力求全面客观,能够反映评价对象的整体情况,以达到全面反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本质和评价目标。当然在满足评价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简化评价指标,以利于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量化指标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要求,考评表制定了六大类指标体系,分别为: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物料和仓储要求、检验质量控制、生产区卫生管理和产品外包装。在每大类指标下又设定若干子指标,用于具体卫生要求的评价。每类指标根据不同的卫生权重指数,设定不同的分值,并细化到每个子指标中,以便于实际操作。
  三、量化评分
  1、在评价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时,可以有合理缺项,但分值需标化。
  标化分=实得的分数/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根据标化分核定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量化评定,仍低于60分者,列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定期通报。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频次可参考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越低,不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具体如下:
  (1)A级,不少于1次/年;
  (2)B级,不少于2次/年;
  (3)C级,不少于3次/年;
  (4)未评定等级生产企业,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季,并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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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评公示
  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分级量化评分标准》,每两年集中组织对当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量化分级评定,凡未达到评定等级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后,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审请一次补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消毒产品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量化分级情况,重点列出未评定等级需加强监管的消毒产品企业名单,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等级自动降低一个档次:(1)企业三次受到卫生监督部门协查并查实的;
  (2)两次以上对卫生监督机构下达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的;
  (3)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消毒产品,受到《特别规定》相关条款处罚的。
  年度两次公示均列入未评定等级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年度综合监督意见评定为不合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两年综合监督意见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三次列入未评定等级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如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可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企业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2023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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