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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09
【字 号】京市监发〔2021〕118号
【施行日期】202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夏普 sh8298u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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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三章  全覆盖例行检查
  第四章  日常监督检查壬辰战争
上海铁路医院  第五章  获证企业退出
  第一节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二节  生产许可的撤销
  第三节  生产许可的撤回
  第四节  生产许可的注销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以及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的行政处罚。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除拟责令停产停业
、许可证吊销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承担许可获证企业退出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企业获证后30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第五条 企业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可以一并申请,审批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许可条件等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网上办理。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通过登录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生产许可相关事项。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以及其他事项(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
  第八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监督检验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减少生产厂(场)点、生产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以及名称变更、证书补领不需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三)承诺书。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在当日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生成电子证书。可不出具受理决定书。男画报
  第十条 企业在线打印许可决定和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开获证企业名单及获证企业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全覆盖例行检查
  第十二条 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
  (一)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首次申请;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因其他(兼并重组)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及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企业许可产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由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检查组由行政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组成,行政监管人员与核查人员均不少于2人。检查组依据取得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依据企业获证情况,协调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人员,确定检查时间,编制《全覆盖例行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通知企业、企业生产所在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核查人员。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配合核查人员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核查人员实行所在单位推荐制。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市场监管局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所在单位应保障核查人员工作时间,并对核查人员核查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在《全覆盖例行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管人员应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要求制作现场执法笔录。核查人员应按照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企业现场进行技术核查,填写核查记录,出具技术核查结论。核查人员对技术核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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