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一、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
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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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
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4)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货协》详细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出口方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
2)如果货物遭受损毁,铁路应赔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损失金额的款额,不赔偿其他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3)如果货物逾期运到,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如果货物在某一铁路段逾期,而在其他铁路段都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的同时,应将上述期限相互抵消。对货物全部灭失予以赔偿时,不得要求逾期。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只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如逾期运到的货物毁损时,除货物毁损的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
4)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在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我国大陆至港澳台的海上货物运输,
目前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这里所指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为询价→报价→磋商。在合同的形式方面,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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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条款方面,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责任,该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予以排除。
(2)运输单证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提单的作用。提单不仅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的作用,而且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是证名提单,承运人应向提单上
扬中市实验小学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则承运人应向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
2)提单的转让。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以转让,其中指示提单通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进行转让,不记名提单则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3)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①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华沙公约
②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③正确托运危险货物。
④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2)承运人的义务。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基本一致。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旋轴流风机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作为托运人的物流企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汽弹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物流企业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5)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详细规定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期间。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是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协议。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②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2: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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