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04.28
【文 号】
【施行日期】1982.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林业部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林业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关于“植树造林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成活成林”的规定,为实行科学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加强培育管理,更有效地扩大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国营造林(包括国营采伐迹地更新,下同)、国社合作造林、接受国家补助的合同制造林、重点用材林、经济林基地、重点防护林工程造林以及义务植树,必须贯彻执行本规程。对一般社队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按本规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条 造林施工单位要有林业专业人员, 建立健全生产技术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不断提高造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造林施工设计hbv疫苗
  第四条 国营造林、国社合作造林、接受国家补助的合同制造林、 规模较大的义务造林,
以及由县统一组织的重点造林,施工单位要按下达计划和造林调查规划设计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施工设计书。
  施工设计应由调查设计单位或由县林业技术指导机构, 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在领导、科技人员、众代表共同参加下进行。国营林场造林,由本场自行设计。
  第五条 施工设计要在造林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作出林种、树种、混交、整地、造林方法、密度、抚育管理、机械工具、苗木供应、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设计。面积较大的,还应做出林道、防火线的设计。
  造林施工设计书应附有关图表。
  第六条 造林施工设计,必要时允许对原造林规划设计方案有某些变动。但必须在《造林施工设计书》中申明变动理由。
  第七条 造林施工设计书应于造林前一年(或二年)上报主管单位审批。主管单位经查核检验,于上报后三个月内审批下达,以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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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施工设计或未经审批,不予拨款,不得施工。一经批准,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要局部变更时,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树种选择
  第八条 必须根据且林地的具体条件和造林目的选定造林树种,达到适地适树。注意选择适于造林地生长、经济价值较高或防护效益较大的乡土树种。
  引用外来树种,必须经过检疫,在当地试种成功,并经林业科学研究部门鉴定之后,才能大面积推广。
  第九条 全国主要造林树种,按照我国不同造林类型地区,列表于后(见附表一)。
  第十条 我国主要造林树种,在其适生的区域内,其适宜与不适宜的立地条件,举例列表于后(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提倡多树种造林。按照山地的高、低、阴、阳、脊、谷
等不同部位和土壤情况,分别营造适生树种的小片纯林;或者营造人工片林与保存天然林相结合,做到不同树种,合理布局。在平原地区,则按照土壤与地形等划分地带,选用适生树种,分段分片栽植。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地提倡营造混交林,特别是针阔混交林与乔灌混交林,以增强对火灾和病虫害的抵抗力,促进目的树种迅速而又稳定地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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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造混交林要根据树种特性、立地条件等具体情况,慎重选择对立地条件有同一适应性, 种间又可共生的树种,以便能够比较长期地共存、互助。在当前尚无
  成熟经验的地区,可以借鉴外地经验先造试验林。例如,松与栎,杨树与沙棘,杨树与刺槐等,可营造带状混交林,每带约3-5行树。为控制种间竞争,要确定其合适的株行距,进行必要的修技、间伐。
  对现有的幼龄纯林,有条件的,改造为针阔混交林或乔灌混交林。更新造林和次生林改造,要注意利用原有适合的伴生树种,实行“栽针留阔”或“栽乔留灌”等。
  第十三条 集中连片地营造大面积纯林。或在一个地区内推行单一树种,都是违反自然规
律,违背适地适树原则的。为此,各地区应对本地每片纯林面积的大小有所限制,而且一个树种,在一个地带营造一、二代纯林以后,即应更换树种。
第四章 整地
  第十四条 除流动沙地、半固定沙地、飞机播种造林地、北方新采伐迹地以及营造耐旱的灌木外,造林前必须细致整地。未经整地,不得造林,在北方春旱季节,也不得边整地边造林。
石志高  第十五条 南方营造用材林、竹林及若干经济林木,坡度在25度以下的荒坡,及北方在草原、草地造林,一般要实行全面整地。
  北方草原和草地要实行一年(必要时二年)休闲制的整地方法。即在雨季前全面翻耕25-30厘米,雨季松土除草1-3次,秋季再复耕一次, 当年秋或来年春耙平后造林。
  杉木林的整地要因地制宜。25度以下的缓坡,可采取全垦的方法。挖山深度,山区20-25厘米,丘陵地区25-30厘米,15度以上的山坡,为防止水土流失,全垦整地不能连片集中,全垦的坡面也不能过长(一般不得超过15米),适当保留山顶、山腰、
山脚部位的植被。对于容易流失的花岗岩、沙岩等风化土壤,全垦的坡度应限制在15度以下,或采用带状水平阶整地方法。
  第十六条 全面整地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山坡,引起风蚀的固定沙地和沙质土草原,应进行局部整地,即带状或块状整地。
  山地带状整地,必须沿等高线进行,带的长度应控制在2米左右,带内全垦,深20-30厘米,宽0.3-2米。带间保留原有植被。块状整地,块的长宽可以是0.5-1米,多草或干燥的土壤,块的面积宜大些,杂草稀少或湿润土壤,面积可小些。
  水土流失地区,应采取水土保持整地法。即因地制宜地修筑反坡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和水平沟。低湿地、盐碱地应采用台田整地法,必要时加修排水网。在有冻拨害的低湿地,只铲除草皮,不进行松土。在杂草少、土壤湿润松软的新采伐迹地,当年造林或次年造林时,可不松土,只搂去枯枝落叶。
  第十七条 整地一般应在造林前(草沙地例外)三个月至一年进行。雨量少、冬春干旱的地方,必须在雨季前进行,经过蓄积雨水后再造林。
第五章 苗木的选择和管理
  第十八条以人为本论文 要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当前特别要研究确定造林用种最适种源区,坚持在最佳的种源区采种、调种,切忌乱调滥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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