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巨星影业公布日期
2017.08.09
施行日期
2017.09.09
文号
呼政办发〔2017〕79号
主题类别
林业部
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消防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青青草有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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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7〕7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7—0002)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内(不含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副总指挥;呼伦贝尔市直属林业六局(以下简称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施业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
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林业六局驻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呼伦贝尔市长、旗市区长、苏木达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系统企事业单位和驻军主要领导,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九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火险预测、火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消防队伍建设、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 在行政辖区或林业局施业区毗邻的地区,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制度。要本着行政有界,扑火无界的原则,主动扑救,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林业六局与所在苏木乡镇政府建立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局长任总指挥,苏木达乡镇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林业局。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铁路局驻海拉尔办事处,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责任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立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林场、农场、牧场、铁路以及厂矿企业单位、部队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以及扑火物资管理和火源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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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及时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负责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建档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以及有关事项;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制度和具体办法,组织编制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和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和预报信息,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及有关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四)防火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防火信息、政令畅通;协调调度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森林草原火灾,督促各地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内浮顶  (五)负责联系本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七)负责本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八)完成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武警森林部队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任务。武警呼伦贝尔市森林支队及所属部队兵力布防与调整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示;在辖区内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属地旗市区和市直属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武警大兴安岭森林支队及所属部队兵力布防与调整应向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在辖区内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由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及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各航空护林站按现行管理体制开展工作,由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调度海拉尔林航站、扎兰屯林航站飞机执行防扑火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六局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或者众消防队伍。
  嘎查村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众消防队伍。
峰峰值  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呼政字<2016>1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众扑火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并定期进行防扑火培训和演练。各级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当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应当持有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宣传防火知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六局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及火险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器具、瞭望和通讯设施设备等;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建设防火瞭望塔(台);
  (四)在重点防火地区进一步建设完善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五)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建立火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站点;
  (六)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和指挥系统;
  (七)开通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第二十七条 各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六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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