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制下多数的暴政

一:“多数暴政”的起源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当自由和民主都为大多数人所追崇,所向往时,一种新的政治思潮随之油然而生,演化出了这个新的词汇-----“多数人暴政”。一个国家的人们选择了民主政治,绝不意味着他们就此走上了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开始实行民主政治,仅仅意味着人们的福祉在现实性上比以前有了一定提高,仅此而已。当北美殖民地被解放,新的一批追求自由权利,私有财产自由的人们建立起属于他们的国家,在那里大多数人尽情的享受着极大的自由带给他们权利的释放,而一小部分人却遭受着大多数人权力的限制。所谓多数的暴政,是托克维尔基于“多数暴政”在民主政治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到奴隶制度再到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封建制度中的作用提出的。
多数人暴政,又称暴民政治、多数人暴力、体暴政。
最先提出 “多数人暴政”的是托克维尔,他于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后,写下了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也就是当过分民主、自由时,多数人的意志会被强加到少数人身上,强行践踏
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力。他对“多数的暴政”做了详细的解释,主要是指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多数的名义滥用权力,在他看来这乃是“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特别令他担心的是,“多数的暴政”不仅体现于政治这个“公域”,甚至也体现于思想这个“私域”, 在民主国家,公众的意见不仅是个人理性的唯一向导,而且拥有比在任何其他国家都大的无限权力。在民主时代,由于彼此都相同,所以谁也不必信赖他人。但是这种相同性却能使人人都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几乎无限的信任。简而言之,在民主的时代里,教义式观念的来源不再是宗教和传统,而是公众舆论。在对公众舆论的盲目信仰之下,公众不仅丧失独立自主的判断力,甚至丧失思想的习惯。公众舆论的权威性来自于“多数”的数量优势和道义优势,这里的悖论是:“个人出于对理性的骄傲而拒绝了传统信仰,却又因为理性的虚弱而相信多数的正确。”托克维尔认为,这样的平等虽然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但这样的民主却存在着隐性的威胁“民主既可以与自由相容,也可以与暴政共存,如果不加约束,民主制度则易于倾向于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专制或新奴役,即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
同样的,关于在民主制度下有可能产生暴政的担心,另一个人也意识到了,他就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dna双螺旋麦迪逊。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篇中写到“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
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体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英国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 。虽然这些研究仅是从美国的民主人手的,但这就像一根导火线,引爆了更多人对“多数暴政”问题的关注。
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所谓“多数暴政”是指在民主制度下,决策主体采用多数决定原则,对少数人合法的政治或生存权益进行忽略和侵害的政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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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数暴政的具体含义
在托克维尔看来,多数的暴政大体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数名义下的少数人的暴政。对此托克维尔说,“据我们欧洲的一些人说, 共和并非象大家至今所想的那样是多数的统治,而是依靠多数得势的几个人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不是人民,而是那些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这些人经过自己的独特判断, 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也就是说,“人民”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使自己的统治合法的工具,他们虽然以人民的名义行事,实际上却把人民踩在脚下, 还要求人民对
他们感恩戴德,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少数人的自由得不到保障,几乎是任何人的自由都有可能被打着人民旗号的人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被侵犯。所以托克维尔说,“在这个世界上, 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处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为神圣的。” 显然这种专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专制,所谓“多数”也是虚假的多数。
2.选举的暴政。
萨托利称之为“宪政意义上的多数专制”。重视这种多数的暴政的首先是美国的国父们,如杰弗逊,联邦党人等。我们知道,多数原则是民主的最重要原则,但在一个大共和国内,民主必须采用代议制,由选举少数人作为人民的代表来统治,而最能代表人民意志的机构则是立法部门。麦迪逊认为,“立法部门由于其它情况而在我们政府中获得优越地位。其法定权力比较广泛,同时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因此立法部门更容易用复杂而间接的措施掩盖它对同等部门的侵犯。”
防辐射屏他也十分赞同杰弗逊的观点:“把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 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  因此,他们得出结论: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并不是我们争取的政府。要防止这种暴政的出现,就必须用其它机构对立法机构
加以限制。
托克维尔对这种多数暴政也很警惕。他认为,由于身分的平等和普选权的扩大,美国是个实在的民主共和国,多数在民主政体中有天然的力量。但他注意到立法机构的不良倾向:有可能包揽一切权力。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正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这就为多数的暴政奠定了基础:立法者们通过普选和多数的表决, 几乎把所有权力都控制在自己手中,这就有可能帮助立法者合法的的专制。他十分情愿引用杰弗逊的话:“立法机构的暴政才真正是最可怕的危险, 而且在今后许多年仍会如此。” 所以他也十分同意联邦党人通过三权分立来限制立法权的专制。萨托利认为, 这种暴政“实际上根据的不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而是不加划分的权力总是过度危险的权力这一原则。在宪政方面获得突出地位的多数专制,所影响到的是少数的权利,特别是反对权是否受到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由多数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也存在异化的危险, 从而使人民的代表变人假托人民的意志而实行暴政的人,即转化为多数名义下的少数暴政。
3.多数在社会上和舆论上对少数的暴政。男男
托克维尔认为,尽管在民主时代身分是平等的, 但有一种平等永远无法实现———智力的化学通报
平等。这种不平等直接决定于上帝,人们根本无法防止。多数的人为了谋生不得不为物质而操劳,所以在一个社会里,人人既能都博学多闻,又能家财万贯是绝不可能的。但是在平等的激情下,人们会认为: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所以立法的人数比选举还重要。托克维尔认为这是在人的智能上应用平等理论,施特劳斯认为这是“以数量的优势取代少数智力的优势” 这种多数的专制妨碍了伟大人物的成长。这种社会的暴政,为后来的密尔所发挥,在《论自由》一书中,为防止这种多数的暴政,他详细地探讨了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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