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规定,航道周边建筑限高
篇一:《机场附近限高》
飞机场附近限高
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限制面的范围也称净空区。关于这种限制,各国都有大同小异的规定,但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的标准 。
确定的依据 主要是飞行区等级指标和跑道运行的类型。 飞行区等级指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按使用的最大飞机所需要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及飞机翼展、主起落架外轮间距的不同,分为Ⅰ及Ⅱ类飞行区等级指标(见飞机场飞行区);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主要根据飞行区等级指标Ⅰ确定。不同的等级指标, 要求不同的净空区。供大型飞机起降的飞行区,净空限制范围及要求严于供小型飞机起降的飞行区。
跑道的运行类型 按供飞机运行的类型,跑道分为非仪表跑道和仪表跑道。仪表跑道又分为非精密仪表跑道和精密仪表跑道。供飞机驾驶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条件下目视操纵飞机着陆的跑道称非仪表跑道或目视跑道。具有部分无线电导航设备和灯光助航设备,在能见度较差的条件下,引导飞机至飞机场上空域,然后目视着陆的跑道称非精密仪表跑道。具有完备的无线电仪表着陆系统和灯光助航设备,使飞机在能见度差甚至为零米的条件下,部分甚至全部依靠仪表引导着陆的跑道称精密仪表跑道。精密仪表跑道又分Ⅰ、Ⅱ、Ⅲ类。Ⅲ类完善及精密程度最高(见飞机场通讯导航设施)。精密仪表跑道要求的净空限制范围及限制要求严于非精密仪表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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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区组成 飞机场净空区由端净空和侧净空组成。端净空是一组从跑道两端以远一定距离起,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的起始宽度和向两侧扩展的斜率及不同的障碍物限制坡度所组成的梯形或舌形的净空限制面,包括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内进近面、复飞面等。侧净空从飞行区两侧开始向外扩展的一组障碍物限制面,包括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等,如图[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飞行区等级指标Ⅰ-4
为例,单位长度:m)]所示。
净空区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净空区的要求如下:
端净空 ①起飞爬升面。专供只具备起飞条件的跑道一端 (跑道一般均应具备可以用于起飞及降落的功能,只有当端净空不具备供降落条件使用时,才只供起飞用),为飞机起飞提供一个安全的通道。起飞爬升面从跑道末端以远30~60米处开始,呈一个由低到高的向上的障碍物限制面,长度分别在1600~15000米之间,净空障碍物限制坡度分别在5~2%之间,终端允许高出起始端80~200米。②进近面进近面和过渡面为飞机进近、进入及着陆提供一个没有障碍物的下滑通道。进近面从跑道末端以远30~60米(仅小型飞机场为30米)处开始,是一个或一组由远至近,由高至低的净空障碍物限制斜面它的长度范围分别在1600~15000米之间,终端宽度在380~4800米之间。最远端允许高出起始端中点 80~435米左右。根据飞机场大小及跑道技术条件不同,由一个限制坡度、两个限制坡度或两个限制坡度及一个水平段组成。③内进近面和复飞面。Ⅰ、Ⅱ、Ⅲ类精密仪表跑道,在进近面的起始端起900米(内进近面)及 1800米(复飞面)范围内,设置限制要求更加严格的内进近面及复飞面。
侧净空 ①锥形面是从内水平面边沿开始,以一定的限制坡度向外延伸的类似椭圆形的净空障碍物限制斜面。它的外缘距水平面边沿700~20XX米,允许高于跑道两端中点的平均高程 145米。②内水平面为一个距升降带边沿为20XX~4500米(随飞机场大小而异)等距离
的类似椭圆形的水平限制面。在内水平面范围不允许障碍物高出跑道两端中点的平均高程45米。③过渡面是从升降带边沿开始,以一定坡度向上延伸至与内水平面相交(即高出飞机场平均高程 45米)的斜面,限制坡度为14.3~20%。④内过渡面为Ⅰ、Ⅱ、Ⅲ类精密仪表跑道在过渡面接近于跑道部位,设置内过渡面,其作用是限制那些必须接近跑道,但又不能超过这个限制面的物体,如助航设备(易折设备除外)、飞机、车辆等。
超净空限制物的处理 由于飞机场净空区的重要性及限制要求的严格,即使新选的飞机场场址,有时也难全面满足。对于选址中存在的原有人工及自然物体,如果是超过净空限制允许值,可根据飞机场的重要性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① 经过认真研究包括模拟飞行,确定必须拆除或清除的自然或人工物体的高度或范围。
利比亚战争原因 ② 根据障碍物的性质(如风景名胜古迹、重要建筑物)及超高量,制定专门的航行规则和标志(包括夜间照明标志)。
③ 增加导航设备和限制飞机场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飞机场的最低决断高度、跑道视程和提高驾驶员飞行技术等级等。
净空区保护 当现有或新飞机场选址一经确定,相应于该飞机场等级(按业务预测考虑最终发展的飞机场规划等级)的净空区,必须得到严格地保护,才能保证飞机、城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飞机场的正常使用。中国的现行法令、政策,对保护飞机场净空区作了以下的规定:
① 在飞机场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净空障碍物限制的高大建筑物。
② 凡在飞机场附近规划或建设各项工程时,都应事先与飞机场主管当局联系和取得同意。
③ 没有经过飞机场主管当局同意修建的超高建筑物,其超高部分要拆除。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
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传感器与微系统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牛顿第二定律教案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
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条 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
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反间谍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