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拓扑学【公布日期】2013.11.14
【分 类】地方性法规解读
正文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555集成块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依据的规定。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滨海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机场在带动经济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物向高空发展的趋势愈加显著,而在机场周围一定区域内建设超高建筑,很可能成为机场净空的重大隐患。此外,近年来随着第二跑道和T2航站楼的建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业务规模与场区规模不断扩大,而机场周边环境保护与地方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有可能形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问题加以规范和解决,保障我市民用机场进一步安全快速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市制定《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是按照深化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天津,法制天津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将外省市的一些成功经验本地化,着力突出天津地方特的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问题加以有效的规范和解决,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为确保城市建设和机场安全发展的协调统一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并参考了《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的规定。
  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目前我市运输机场有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通用机场有天津滨海东方通用直升机场、天津塘沽机场、窦庄通用机场。本规定适用的对象即为上述各机场,其中最主要针对的是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天津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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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北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等规范的要求,结合民用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共同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目前天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天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一个矩形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宁河县大龙湾村和东丽湖以及滨海新区的头道沟村;南至滨海新区的善门口村及津南区的东梗村;西至北辰区的北仓镇、天穆镇和津南区的北义新庄村和中义新庄村;北至北辰区的朱塘庄和季庄子村。涵盖了市区的河东、河北、河西、东丽、北辰、津南区和宁河县以及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释义】本条是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术语解释。净空
  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主要由进近面、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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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013】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明确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中,在权衡矛盾和利害关系时,必须将安全始终作为权重最大法码,始终将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这是民航发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安全第一”就是要首先考虑航空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地面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所以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不仅要从民航自身入手,还要从相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来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立足于关口前移和事前控制。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航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就《规定》而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净空保护区内外的建设工程高度控制、净空保护区内外的行为规范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
澳门科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  第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职原则。
  “统一协调、各负其职”是指在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同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自所承担的相关工作。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涉及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土地规划等方面,具有涉及部门多、范围大、专业精、技术性强的特点,所以必须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才能够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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