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九章解析

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九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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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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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宽式释文】
越邦多兵,王乃敕民,修令审刑。乃出恭敬王孙之等,以授大夫种,则赏谷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孙之等,以授范蠡,则戮杀之。乃趣徇于王宫,亦趣取戮。王乃大徇命于邦,时徇时命,及禁御,及凡庶姓、凡民司事爵位之次叙、服饰、物品采之愆于故常,及风音、诵诗、歌謡之非越邦之常律,夷訏蛮吴,乃趣取戮。王乃趣至于沟塘之功,乃趣取戮于后至后成。王乃趣设戍于东夷、西夷,乃趣取戮于后至不恭。王有失命、可复弗复、不兹命徇,王则自罚,小失饮食,大失剸墨,以励万民。越邦庶民,则皆震动,怃畏句践,无敢不敬。徇命若命,禁御莫叛,民乃敕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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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释文解析1】
(越)邦多兵,王乃(敕)民、攸(修)命(令)、(审)㓝(刑)〔一〕。
整理者注:“,字从止,敕声,读为‘敕’,整治。《汉书·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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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躬传》‘可遣大将军行边兵,敕武备’,颜师古注:‘敕,整也。’审刑,审罚。‘审刑’一词见于《管子·问》:‘审刑当罪,则人不易讼。’”2此处的“敕民”、“修令”、“审刑”间不当点顿号,而当读为“王乃敕民,修令审刑”,“敕民”是本章的核心,而“修令审刑”则是具体举措。这次“修令”即针对于之前第四章“纵经游民”的宽政而实行的改变,其内容主要为禁令,“审刑”则是为推行禁令而在惩治措施上的严厉化。“敕民”一词,传世文献见于《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举贤以临国,官能以敕民,则其道也。”“修令”一词,传世文献见于《左传·昭公元年》:“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国语·吴语》:“王曰:越国之中,吾宽民以子之,忠惠以善之。吾修令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称其善,掩其恶,求以报吴。愿以此战。”《管子·法法》:“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结合整理者所引《管子·问》,不难看出《越公其事》所受齐文化的影响,且其用词中犹与《管子》的用词接近。值得注意的是,《晏子春秋》中“敕民”的措施是举贤官能,反应的是齐地的尚贤倾向,而《越公其事》第九章中则是以恭敬、不恭及循常、非常为“敕民”标准,强调的是听命守职,其中的等级意识与
保守倾向显然皆更为原始,更接近周文化。
乃出共(恭)(敬),王(讯)之〔二〕,(等)以受(授)夫=(大夫)住(种)〔三〕,则赏(榖)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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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注:“‘乃出恭敬’的主语是所整敕的臣民。出,显露。
,疑从孙声,读为‘讯”或‘询’,询问。《诗·正月》‘召彼故老,讯之占梦’,毛传:‘讯,问也。’”3网友暮四郎指出:“这一节应当断读为:乃出恭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以受(授)大夫种,则赏㝅(购)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以受(授)范罗(蠡),则戮杀之。‘等’意为畴类,‘之等’犹之类。《新书·淮难》‘聚罪人、奇狡少年,通栈奇之徒、启章之等,而谋为东帝,天下孰弗知’,《史记·日者列传》‘公之等喁喁者也,何知长者之道乎’,‘等’即此义。‘恭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不恭不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可能是说恭敬的王孙、不恭敬的王孙。句践欲整饬民众,修其政令,先挑选王孙之中恭敬者予以赏赐,不恭敬者施以刑戮,自然可以收到很好的儆示民众的效果。”4对照下文的“乃趣询于王宮”可见,整理者所言“‘乃出恭敬’的主语是所整敕的臣民”显然不确,故暮四郎所说当是。此处“恭敬”所指主要是能听命守职,《左传·僖公五年》:“守官废命,不敬。”《左传·成公二年》:“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
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国语·晋语一》:“受命不迁为敬,敬顺所安为孝。弃命不敬,作令不孝,又何图焉?”《国语·晋语八》:“祁奚曰:公族之不恭,公室之有回,内事之邪,大夫之贪,是吾罪也。”
3《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第141页注〔二〕,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4月。
4《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113楼,简帛论坛:/bbs/read.php?tid=3456,2017
皆可见受命尽职为“恭敬”,弃命违常为“不恭”、“不敬”。王孙
往往会职掌重职,此点《左传》习见。
整理者注:“,疑读为‘等’,区别。《国语·鲁语上》:‘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冑之亲疏也。’”5“等”当训为畴类,前引暮四郎之说已指出。《吴子·料敌》:“一军之中,必有虎贲之士,力轻扛鼎,足轻戎马,搴旗取将必有能者。若此之等,选而别之,爱而贵之,是谓军命。”即“之等”用为“之类”的先秦辞例。
整理者注:“赏谷,赏赐俸养。谷,养,给以俸禄。《诗·小弁》:‘民莫不谷,我独于罹。’”6“赏谷”一词,传世文献多作“赏禄”或“禄赏”,故此处也不排除直接读为“赏禄”的可能。由此处大夫种负责“赏谷”,
cd15范蠡负责“戮杀”可见,二人的分职非常明显。大夫种主要负责越国的文政,范蠡则主要负责兵刑事务。从传世文献来看,大夫种在越国的影响上似较范蠡为重,其直接参政也较早。《左传》未载范蠡,大夫种则见于哀公元年:“使大夫种因吴大宰嚭以行成,吴子将许之。”至《国语·吴语》则是在“吴王夫差既杀申胥,不稔于岁,乃起师北征。阙为深沟,通于商、鲁之间,北属之沂,西属之济,以会晋公午于黄池。”后才有“于是越王句践乃命范蠡、舌庸,率师沿海泝淮以绝吴路。败王子友于姑熊夷。越王句践乃率中军泝江以袭吴,入其郛,焚其姑苏,徙其大舟。”而此战《左传·哀公
十三年》则记为“六月丙子,越子伐吴,为二隧。畴无余、讴阳自南
5《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第142页注〔三〕,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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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及郊。……乙酉,战,弥庸获畴无余,地获讴阳。越子至,王子地守。丙戌,复战,大败吴师,获大子友、王孙弥庸、寿于姚。丁亥,入吴。”显然除非认为“畴无余、讴阳”即“范蠡、舌庸”,否则无从调和二书记载上的矛盾,而若“畴无余、讴阳”并非“范蠡、舌庸”则《吴语》所记唯一的范蠡事迹也并不确实。将此点对照《国语·吴语》中吴王夫差将许越成时伍子胥的谏言“夫越非实忠心好吴也,又非慑畏吾兵甲之强也。大夫种勇而善谋,将还玩吴国于股掌之上,以得其志。”是《吴语》该节作者认为越国“勇而善谋”的是大夫种,作者笔下的伍子胥似乎此时尚全然不知范蠡其人或不认为范蠡对越国的政
限塑令的意义事有更重要影响,凡此皆是大夫种在对越国的影响上较范蠡为重的证明。
乃出不共(恭)不(敬)【五三】,王(讯)之,(等)以受(授) (范)罗(蠡),则 (戮)杀之〔五〕。
整理者注:“ 罗,即范蠡,见清华简《良臣》等。戮杀,疑指惩罚与诛杀,或即杀戮。《史记·大宛列传》:‘郁成食不肯出,窥知申生军日少,晨用三千人攻,戮杀申生等。’”7“戮”当训为刑,“戮杀”即刑杀,《管子·立政》:“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所言“刑杀”即对应此处的“戮杀”。《管子·立政》虽然将刑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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