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燃煤小...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公布日期】2018.06.22
存瑞小学【字 号】绵府办函[2018]53号
【施行日期】2018.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江学者新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绵府办函[2018]5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绵阳市县级及以上城市
  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绿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绿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省淘汰落后产能办《关于做好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8〕6号)及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为目标,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拆除、改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全面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切实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二)条块结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
  指导、检查、督促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三)业主负责。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燃煤锅炉产权单位是淘汰工作的实施主体。
  三、工作目标
  在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现清零成果的基础上,到2019年3月底前,全面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因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的燃煤小锅炉,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淘汰)。
  未列入本方案淘汰目标任务(见附件1)的各型燃煤小锅炉,按照发现一处淘汰一处的要求,均须补充列入淘汰计划,限期予以淘汰。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结合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积极发展基于清洁能源的热电(冷)联产,以高效节能环保的集中供热替代分散、低效的小锅炉供热模式。
  (二)大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改造。鼓励对10蒸吨/时以上、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以能效提升为核心的扩容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三)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设施。地级以上城市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偏远地区因未通管道天然气、电网未覆盖等原因确需新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2018 年5月31日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向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明确淘汰要求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31日—2019年2月28日)。
  各地组织开展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协调解决淘汰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燃煤小锅炉淘汰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博士论文
  (三)评价验收阶段(2018年8月—2019年2月28日)
  按照“淘汰一户、验收一户”的原则,燃煤锅炉产权单位完成淘汰任务后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完成情况及支撑材料进行现场评估和验收,如实填写《绵阳市淘汰燃煤小锅炉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
  (四)督查抽查阶段(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31日)。
  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经信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协作,提高效率,确保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按期完
成。建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定期报送制度,每季度结束前15天内将本地区年度淘汰任务完成进度及工作推进情况以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名义报送市经信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淘汰燃煤锅炉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出台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的激励约束政策,引导燃煤小锅炉用户主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节能环保扩容改造;要积极协调供电、供气部门,为用户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供保障;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拒不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城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县级相关职
能部门要把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作为环保、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燃煤锅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四)强化考核问责。
  对涉及禁止新建的燃煤小锅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级环保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各级质监部门不接受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级质监部门对已淘汰锅炉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禁止锅炉制造企业生产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品目录的锅炉。其他负有行业管理责任的部门,应督促指导所属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燃煤锅炉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及新建把关工作。要将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评价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逗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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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明确责任分工。
  1.市经信委:负责绵阳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
协调调度;负责会同环保、质监、发改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负责会同环保、质监、发改等部门组织现场验收;负责协调保障相关企业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在市经信委备案的技改项目中,对绵阳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20蒸吨/时以下、其他地区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不予备案。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对绵阳市城市建成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的监督执法,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在改造锅炉投运前,自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指导县级环保部门对县级城市建成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的监督执法和其他相关工作。严格环保准入,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审批高污染燃料锅炉,绵阳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时以下高污染燃煤锅炉。
  3.市质监局:对纳入淘汰计划的燃煤锅炉不再办理定检手续,吊销应予淘汰的锅炉使用登记证;负责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对绵阳市城市建成区新建2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不接受锅炉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省上制定的《四川省推进电能替代实施意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新建项目备案中,对绵阳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不予备案。
  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强改造后有关单位的燃煤锅炉安全生产监管。
  6.市目督办:负责将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纳入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的目标考核中,对淘汰燃煤锅炉工作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
  7.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期间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有效发挥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广大众支持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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