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条要求的,经各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
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三条  网站标准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一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其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中国一九二一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合成氨反应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五条xdelbox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2、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
5、本款同本细则第九条第4款。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2款;
3、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九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同本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省句中他来自胡志明市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3至5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7人,申请人所在单位
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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