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
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红兵打针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海盗法典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
知识。
2.应能掌握本研究方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4.论文工作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的,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6.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7.学术型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要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对所研究课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论文的书写格式符合《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资格审查
永兴岛学位申请者答辩资格审查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并向教授委员会报告。硕士研究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殷一平
1.《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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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家外语四六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须由本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
2.论文评阅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确定。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在该领域的学科研究中有成就的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至少有一位是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按5-10%比例抽取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送审。
4.论文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创新。
(2)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实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实验难度。
(5)论据的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6)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8)论文的工作量。
(9)论文写作格式。
5.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需在半年后一年内进行第二次送审,第二次送审仍不通过者,取消授予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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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答辩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
2.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或专业领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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