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1.03.29 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文 号】学位[1991]5号
【施行日期】1991.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平王宇【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9日 学位[1991]5号)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培养出两届博士生。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全面的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应对其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考试课程门数和要求,由学位授予单位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做出具体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将是否同意申请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学位授予单位同意申请,还应将同意申请日期和要求一并通知。申请人根据同
意申请通知的要求,到学位授予单位办理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
  申请人3年只能申请1次。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的间隔不少于3年。
  四、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考试科目与要求须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达到该学科、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的水平。
  申请人必须完成课程学习,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学习方式可分两类,一类是研究生班毕业或随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课程的;一类是自修全部课程或参加有关进修班学习。在举行论文答辩前,对两类不同学习方式的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的认可,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随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课程的:
  (1)申请人已获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的毕业证书,其所学课程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其课程考试成绩予以认可。予以认可的课程成绩的有效期,从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之日起到接受申请学位时,
3年有效。余热锅炉>闭式引流
  (2)申请人曾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其考试成绩达到当年的录取标准,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在规定期限内边工作边随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与研究生同一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予以认可的课程成绩的有效期,从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之日起到接受申请学位时,3年内有效。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举行论文答辩前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初中数学教学大纲
  (3)申请人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其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等与第2项相同,但未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其课程成绩的要求和认可以及成绩的有效期按第2项办理。为考核申请人是否已具有毕业硕士生同等学历的水平,在同意申请之后、举行论文答辩之前,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专门组织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认可申请人的全部课程成绩。
  不属于上述3种情况的课程成绩,均不得认可。
  (二)自修完全部课程或参加有关进修班的:
  这类人员应在学位授予单位同意接受其申请后的半年内,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参加有关进修班学习的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按自修课程对待。
  上述两类人员中,学位课程考试如有1门不合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课程成绩的认可,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严格把关,并在课程成绩认可后的半年内举行论文答辩。
  五、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推荐人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
外单位的专家。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注意吸收学位授予单位在学和毕业研究生参加,同时应将论文答辩日期提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公布。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六、学位授予单位对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十条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送交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中必须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教授。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推荐人之一也可以是充分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的外国专家、学者(必须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0:2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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