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印花税暂行条例新规有哪些?

武汉市印花税暂⾏条例新规有哪些?
第⼀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共⼆⼗五条,办法⾃⼆○○六年⼀⽉⼀⽇起执⾏,原省地⽅税务局鄂地税发〔1996〕227号⽂件同时废⽌。南湖中园小学
为进⼀步规范管理,便利纳税⼈,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于2017年1⽉1⽇起施⾏。本办法下达后,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宣传辅导⼯作,对纳税⼈提出限期设置合同登记帐簿的要求,加强对应税合同的征管⼯作,组织好今年9⽉份省局部署的印花税纳税专项检查。
武汉印花税最新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省范围内书⽴,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以及在中国书⽴、领受《
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的单位和个⼈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政的规定履⾏纳税义务。
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续。
第四条印花税由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五条印花税实⾏由纳税⼈根据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次贴⾜印花税票(从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续,对应纳税额较⼤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七条纳税⼈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
另⼀⽅订⽴⼈名称,标的额、书⽴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登记。
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纳税⼈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联复印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中华护理杂志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年,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纳税⼈可采取⾃⾏贴花和⾃⾏按期汇总的⽅式缴纳印花税。
地⽅税务机关除⾃⾏征收外,还可采取委托代征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的⽅法征收印花税款。
第九条同⼀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个⽉。采⽤按期汇总缴纳⽅式的纳税⼈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务机关。缴纳⽅式⼀经选定,⼀年内不得改变。主管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常监督检查。
第⼗条地⽅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员在合同书⽴时代征合同签订另⼀⽅应纳的印花税。主管地⽅税务机关应与委托⽅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范围、计税标准、期限,以及委托双⽅的权利、义务和等事宜,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条具有独⽴法⼈资格、有固定⽣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且发放或办理纳税凭证频繁且数量⼤的单位,或经销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以及经营或者销售纪念收藏品的个体⼯商户,可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税务机关应按⾏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调查核准后,与符合代售条件的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五条的规定,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有下列情形的,地⽅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印花税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应向纳税⼈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式样附后)。
第⼗四条对符合核定征件的纳税⼈,由主管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采购⾦额或成本等项⽬及确定的核定征税⽐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采购⾦额、成本等)×核定⽐例×适⽤税率特钢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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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例如下:
(⼀)、
1、⼯业企业:按采购⾦额和产品销售收⼊之和的50%—70%核定计税额;
2、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额和销售收⼊之和的60%—80%核定计税额;
溴化锂溶液3、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额的60%—8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额。
(⼆)、对、、和仓储按相应收⼊或⽀付费⽤的80%—100%核定计税额。
(三)、对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财产和按相应收⼊或⽀付费⽤的100%核定计税额。
各市、县地⽅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产经营中合同⾦额占购销⾦额⽐例及相关情况等进⾏测算,在以上范围幅度内确定科学合理的核定⽐例。
第⼗六条实⾏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纳税期限为⼀个⽉,纳税⼈应在次⽉10⽇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个季度或半年。
第⼗七条实⾏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如有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从后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第⼗⼋条实⾏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书⽴、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主管地⽅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核定的印花税征收⽐例⼀经确定,⼀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核定征收的纳税⼈,企业情况发⽣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或纳税⼈有能⼒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应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实,重新确定其核定征收⽐例或征收⽅式。第⼆⼗条主管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作好印花税政策宣传⼯作,帮助纳税⼈建⽴应税凭证管理制度,指导纳税⼈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纳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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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印花税罚则规定: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已贴⽤的印花税票揭下重⽤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超过纳税期限末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联复印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应税凭证应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完毕后保存⼗年。
(六)、代售户有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税款的,有转托他⼈或转⾄其他地区销售的以及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应取消其代售资格,并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执⾏。
第⼆⼗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地⽅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各市、县地⽅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征收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六年⼀⽉⼀⽇起执⾏,原省地⽅税务局鄂地税发〔1996〕227号⽂件同时废⽌。
好吧,其实⼩编说了那么多的规定⾃⼰也没完全记住!!但是,不管武汉市印花税暂⾏条例怎么变,⼤家该交的税费还是得交,这些条例的存在只是为了让⼤家安⼼交税,为⼤家提供⽅便⽽已。印花税作为最古⽼的⼀种税种,相信⼤家在交纳后领贴花是⼼中也会⽣出⼀种⾃豪感。总之,武汉市印花税暂⾏条例的内容就是这些,⽽它的实施还需要各位税民的配合。律图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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