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的调查和思考

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的调查和思考
法规处课题组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实现依法治税,需要法治、公平、效率的执法环境。税收执法环境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税收执法活动的各种因素。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不仅要靠税务机关自身不断努力,而且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荧屏错别字税收执法环境得到了不断优化改善,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初步形成。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研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税收执法环境影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本课题在认真分析当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税收执法环境产生的影响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改进建议,以促使税收执法环境不断改善优化。
  一、税收执法环境影响的现状
  (一)地方政府及部门积极营造良好税收执法环境取得显著进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既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对政府及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经过四个五年普法20年的不断努力,各级政府及部门基本实现了由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升到新的层面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也取得了明显进展。通过对我省5个地市198名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作出了不断努力,税收执法环境得到的显著改善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依法诚信征纳环境上的积极发挥作用密不可分(调查情况详见汇总表)。
地方政府及部门对税收执法环境支持配合问卷调查汇总表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不知道
人数
比率
人数
比率
人数
比率
人数
比率
地方政府
167
84.3%
20
10.1%
6
3%
5
2.5%
工商机关
125
63.1%
5
2.5%
52
功率因数校正
26.2%
16
8.1%
公安机关
130
65.7%乙腈
12
6.1%
48
24,2%
8
4.1%
财政机关
152
76.8%
3
1.5%
32
16.2%
11
5.5%
银    行
110
55.6%
28
14.1%
40
20.2%
20
泰素帝
10.1%
检察审判机关
102
51.5%
15
7.6%
16
神圣
8.1%
65
32.8%
  1、积极贯彻依法治税方针,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直接支持配合下,我省各地税务机关连续14年全力打造“税收宣传月”精品品牌,使各级地方政府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得到提高,依法治税由自觉意识转变为自发行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平、公正、公开的依法诚信征纳的社会氛围已经初步形成。在税收收入连年增长的基础上,2004年克服不利因素,全省财政一般预算达总收入1424.3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05.9亿元,增长14.1%。调整出口退税因素,财政总收入为1805亿元,同比增长22.9%,地方财政收入901亿元,增长27.5%,继续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取得的显著成绩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密不可分。
  2、高度重视税收法治建设,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我省各级地方政府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的角度,高度重视税收工作,积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干预税收行为也不断减少。从近年来我省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已较少出现干预税收征收工作的行为,以涉税文件为例,2000年全省各地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对各
类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检查,发现有问题的41件,其中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有33;2002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涉税文件已降至34件,其中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有23件;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已基本没有发现地方政府违规制定政策,擅自实施减免税情况。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涉税规范性文件由税务部门会签已形成制度。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打造“法制浙江”提高到“促发展、构和谐”的战略高度,必将对我省税收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klein
  3、加强部门之间领导协调,构建务实高效的长效机制。我省各级党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积极探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运作,积极营造“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依法治税管理机制,特别是新《征管法》实施后,我省各级地方由被动逐渐转为主动,各地涌现出许多好做法、好措施,我省台州市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基本思路,制定下发加强部门配合搞好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的文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分别与建委、工商、公安等21个市直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了各部门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落实了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了协税护税网络。由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市地方收入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各项指标在全省名列
前茅。同样,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协调下,通过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一系列措施办法,国、地税与工商部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在全省范初步展开。我省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加大信息化基础建设力度,信息共享取得历史性突破,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有效地减少了漏征漏管户。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涉税犯罪侦查部门和驻税务机关公安联络室,在打击各类涉税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新《征管法》实施以来,我省地税部门共移送公安部门涉税案件636件,结案率达25.6%,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结案率。同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出境控制,支持了税务部门清理欠税工作。
  (二)支持协助税收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为税收工作扎扎实实做了大量工作,税收执法环境取得了显著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离《征管法》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优化税收行政执法环境上还有艰巨的任务。只有深刻分析这些问题,妥善解决,才能推动税收执法环境良性发展。
  1、个别地方政府行为对税收执法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税收计划的刚性约束税收执法。税收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计划在发挥财政和税收杆杠作用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税务机关有责任及时落实和分解预算指标,并通过依法征收努力完成任务。由于一方面目前财政预算管理中缺乏对超预算收入顺畅结转至下年度使用的“以丰抵欠”机制,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为凸现财政收入的硬性指标,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情况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机制是目前个别地方税务机关产生有税不收等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2)将税收执法作为专项整治的工具。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制定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或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已基本控制,现在较多地将税收执法作为地方政府某一专项整治或打击的一种工具,比如,地方政府在集中力量进行环境整治、矿山整治、打击房地产违规开发等行动时,要求工商、税务、质检、公安等各职能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以体现政府的决心和力度。这样往往使税务检查人员主观上带有偏见,程序上不能到位,处罚上过于严厉。一场运动下来,留下诸多“后遗症”。
  (3)局部地区间存在税收竞争。区域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指地方政府为增强本级政府的经济实力,追求地方利益,以税收或其他为手段而进行的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
动。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扩大税源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工作。这方面省与省之间税收竞争的矛盾更突出些,协调更难些。我省与邻省交界的某行政区由于地区间税收竞争,致使2002-2004年三年内,外迁企业超过百家,外流投资超过8亿元,工作岗位2万个以上,税收减少1亿元左右。经调查对方地区:一是基本采取定额和开票征收,政策宽松。两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也存在核定征收与按实结算的差异。经测算一个销售2000万元左右的企业,两地税负一年要差30多万元。二是税务检查、稽查基本不查,或查而不罚,以补代罚,税收管理较松散。
  (4)变相干预稽查案件查处。个别地方个别领导以维护地方利益,维护地方投资环境为由,出面为地方重点骨干企业税务稽查案件在小范围内向税务机关“打招呼”,替纳税人说情,主观上可能没有以行政来干涉税收执法、阻挠税收执法的动机,但在客观上可能起了相反作用。许多案件税务机关经过艰苦调查,证据及资料已全面掌握,被个别领导几句话和稽查干部的“会意”,往往前功尽弃。变相的人治与权治已成为影响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进程中的很大阻碍。
  2、相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的法定职责仍有不足
  (1)工商税务信息沟通仍存盲点。经调查,目前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存在问题有:一是工商机关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存在遗漏和不及时问题;二是存在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已经注销的情况;三是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等信息,工商机关未及时受理和变更的问题。三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是因为双方信息交流沟通上还存在一些盲点、死角。在软件方面双方各自开发应用软件,数据库不能兼容;在硬件方面计算机网络自成封闭系统,双方数据交换势必存在时差。
  (2)银行违规操作影响税收执法。随着银行金融服务的利益商业化、多样化,各类银行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企业多头开户,随意提现等“优惠措施”已是司空见惯。在与税务机关配合上,银行往往较多考虑自身利益,采取违规做法,目前较为集中的问题有:一是在金融机构对企业欠缴税款的扣款问题上,税务机关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但银行往往以《商业银行法》和以自身工作程序为由进行拖延,造成国家税收转移,贻误执行时间;二是纳税人未凭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情况日益抬头。
  (3)财政部门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为达到偷税的目的,财务核算虚假现象越来越
普遍,已经成为一大顽症。从这几年,税务稽查案件分析,违规问题已经从在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人为操纵利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向隐匿销售收入、做假帐等方式转变,偷逃税的手段日趋隐蔽。有些企业专门设了假账外账,以应付税务稽查。财政部门查处、监督的力度不能有效遏制“作假”的蔓延。查账征收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基础方式,社会会计诚信缺位,事关税收工作的根本。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完善和修改《会计法》,强化财会人员诚信管理,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刻不容缓。
  (4)公安查处案件不够及时有力。一是迟迟不予答复或不予立案。税务机关发现案件达到移送规定时,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也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税务部门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或立案现象实有发生。二是在认定主体的主观故意性方面存在不同理解。税务机关在查处偷税案件后是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标准来认定是否应该移送,而公安机关往往要强调偷税罪的前提是其主体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性,往往以不能断定涉嫌偷税案件具有主观故意性而不予接收。三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税案件的机制不完善。税收检查中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介入,
导致失去最佳的查破时机。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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