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税法溯及力是税法固有的缺陷,文章分析了税法溯及力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各种表现和特征,揭示了税法溯及力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法溯及力缺陷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税法;溯及力;缺陷
税法溯及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狭义税法溯及力和税法解释溯及力。狭义税法溯及力是指在新税法中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对旧税法已经确立的税法效果进行追溯变更的现象。税法解释溯及力是指税法解释对税法或者是以前税法解释确认的法律效果进行追溯变更的现象。榉树种子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有关税法溯及力的表现
税法溯及力在我国税法中的体现呈现如下特征:(同声传译1)形式上,税法溯及力条款与狭义税收法律相分离,主要通过税法行政解释体现。(2)价值取向上,税法溯及力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和衡量标准。税法溯及力往往以执法简便、确保税收为收入原则,忽略对纳税人利益的保障。(3)内容上,真正溯及力条款与非真正溯及力条款混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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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实体法中的过渡条款
对别人的尊称我国税法溯及力在税法中一般体现为过渡条款。过渡条款,又称过渡模式,系指在过去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持续过程中,法律发生变化,新法不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但对未来发生的法律效果予以变更,不过规定一个过渡期。
(二)税法解释中的溯及力
我国税法解释主要是税法行政解释。我国的税法解释主要是指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对税法进行的单独或者联合性的税法行政解释。接下来要确定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
(三)税收程序法中的溯及力
税收程序法系保障税收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的规范集合。我国现行最为重要的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27杨印海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税收实体法中也会有程序性规定。例如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进口货物增值税缴纳期由原来的”7天”增加至”14”天。
二、我国税法溯及力存在的缺陷
(一)程序和形式方面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