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51条的内容是什么

《税收征管法》51条的内容是什么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则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该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纳税⼈占⽤国家税款的⼀种补偿,因此滞纳⾦⽐银⾏贷款利率还要⾼,是为了促使纳税⼈尽快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51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条,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即退还;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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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r2d2>新干线音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缴纳税款是⼀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的经常性⼯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税率、调⾼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
知纳税⼈并⽴即办理退还⼿续,将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种是由纳税⼈⾃⼰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多缴了,就应当⽴即办理退还⼿续,将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同期存款利息⼀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我国⼀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申请退款书之⽇起六⼗⽇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应当⾃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般是先由纳税⼈提出书⾯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额、缴库⽇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误后,填制收⼊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持向⾦库的银⾏办理转帐⼿续,将退税转⼊纳税⼈开户银⾏存款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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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范围、提退⼿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的税款,更不得擅⾃制定提退政策和巧⽴提退名⽬提退税款。
桥上书屋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法》51条主要规定的是纳税⼈多交税费之后,税务机关必须退税的相关内容。根据规定,只要纳税⼈在三年以内发现⾃⼰曾经多交了税,即使这部分的税已经被上交⾄国库甚⾄被⽤于公共建设,也可以跟税务机关要回来,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之后要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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