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
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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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 “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五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税信息的用途。
六是增加“拒绝重复提供资料权”的规定,体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成本的精神。同时又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立税收征收管中基本程序性义务而侵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内容。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与纳税人相当的地位。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se567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连带纳税人的设置,在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充分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具体条款表述为:“对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同时,针对改制重组新设立企业的税收债务承担问题,在修改稿中做了“企业改制重组设立的新企业,以承受的资产为限,与改制重组的原企业对未缴清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此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将优良资产用于重组新企业二将企业欠税转移给无纳税能力的老企业,导致国家税款长期被拖欠、面临损失的问题。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次是在我国税法中第一次引入。第二次纳税人指在税法中规定某些关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当税务机
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第二次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的先后顺序,而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有在纳税人未能履行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履行。引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独资企业业主及其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在税收征管法中引入此项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的规制。在修改稿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井冈山师范学院逃避纳税义务,国际法学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承担流失税款的缴纳责任,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对所欠税款纳税人的股东追缴税款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
(三)关于修正申报问题
申报修正制度是指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就应纳税款进行申报后,认为申报有误需要对前次申报进行修正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有修正申报制度。本次修法,我们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引入纳税申报修正制度,规定纳税人在申报之后可以修正,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完善。表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申报内容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胶带机此外,我们认为在税收法律中,应该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我更正因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申报不实的机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以前纳税期内少缴的税款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之前进行了补充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可视为纳税人对自身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这样的行为,无论其原来少缴税款的原因如何,都应该予以考虑允许其进行补充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其处罚也相应减轻,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国际税制惯例,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 体现更加宽松的执法环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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