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1.14
【字 号】甘国税函〔2012〕278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信息,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红楼外传
  (二)发票领购使用信息;
  (三)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备案相关信息;
  (四)纳税人申报、税款入库及财务报表信息;
  (五)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六)纳税人的各类资格认定备案信息;
成都制药一厂  (七)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信息;
  (八)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十)国税机关从第三方获得的各类涉税信息;
  (十一)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十二)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从纳税人处提取、记录的涉税信息和财务指标信息;
  (十三)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条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 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国家节能中心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五)有职权查询且用于公务的相关部门查询的信息。
  第四条 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分环节的管理模式,明确划分各部门负责管理的涉税信息
内容及职责;
  (二)集中维护。建立集中的维护处理管理模式,对基础信息进行监控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肉被骗走以后  (三)信息共享。实现基础信息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最大限度运用电子数据,减少使用纸质资料;
  (四)强化应用。强化应用意识,改进基础信息采集方法,提高基础信息的应用频率,拓展基础信息的应用范围。
  第五条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负责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受理工作;
  (二)对外部门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资料的终审;
  (三)将外部门涉税信息查询的申请资料转交本级各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查询。
  第七条摇滚年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纳税人开户银行信息、普通发票领购使用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备案信息、申报纳税信息、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间数据信息的查询。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审批、备案信息、进出口税收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使用信息的查询。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法规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信息的查询。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的查询。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分析资料及减免税调查、分析数据的查询,欠税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协助各相关部门进行涉税信息的查询、税收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后台数据和备份数据的保密、技术运维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及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受理、转办工作,并向查询人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涉税信息查询的申请资料、出具的告知书等相关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由提供数据信息的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涉税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应按照采集环节、岗位职责的要求,确保及时、完整、真实、规范地录入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各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按照业务运行层级准确设置操作人员的使用权限,杜绝越权操作现象的发生,防止纳税人涉税信息外泄。
  第十七条 凡按规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处理的税收业务工作,必须通过信息系统处理,不得进行机外操作。操作人员应当以本人的口令进入信息系统处理税收业务工作,严禁违规使用他人口令、或委托他人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防止涉税信息泄密、失密。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采集、存储和使用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得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不得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过程中泄露纳税人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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